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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是德國中世紀民法創立的制度。根據德國民法典的規定,為保全目的在于轉讓或者廢止一項土地上的物權的請求權,或者土地上負擔的物權請求權,或者變更這些物權的內容或其順位的請求權,可以在土地登記簿中將其納入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可在滿足兩種條件之一的情況下進行:(1)不動產物權人的同意;(2)法院的臨時處分命令。為預告登記而做出的臨時處分,與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臨時處分有所不同。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臨時處分是在當事人認為存在著將來不能實現其權利或者難以實現其權利的危險時實施的。而預告登記的臨時處分命令的做出無須當事人證明請求權處于危險,只需證明存在著可為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即可。預告登記的請求權納入預告登記后,即具有排他效力,可能妨害請求權的處分視為違反預告登記的處分而無效。預告登記是與所登記的請求權緊密結合在一起的,隨著請求權的移轉而移轉,隨著請求權的消滅而消滅。此外,預告登記還因債權人的放棄、所保全的請求權指向的物權納入本登記、不動產物權人行使涂銷預告登記的請求權而消滅。瑞士民法典規定,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預登記對土地的處分限制:(1)官方為保全有爭執的或有待執行的請求權所發布的命令;(2)出質、破產或遺產延期分割;(3)屬法定預登記的,如家宅的設定及后位繼承人的繼承權等權利。處分的限制,經預登記后,始得對他人后取得的權利有對抗的效力。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將這種制度稱為“假登記”,在下列各項情形下進行:(1)未具備登記申請程序上需要的條件時;(2)欲保全法律所載權利的設定、移轉、變更或者消滅的請求權時。我國臺灣地區“土地法”中該制度的名稱也是預告登記,該“法”規定,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1)關于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3)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預告登記未涂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于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本條對預告登記條件及法律效力的規定,較為接近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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