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六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五、房屋登記的基本要求
(一)以共同申請為原則,以單方申請為例外
申請房屋登記原則上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單方申請。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有: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房屋登記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房屋滅失;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例題:新開發的商品住宅區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服務用房的房屋登記,由( )。(2008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
B.業主委員會申請房屋登記
C.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房屋登記
D.房屋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答案:A
解析:《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二)以查驗申請資料為主,實施必要的實地查看
《房屋登記辦法》對不同類型的房屋登記申請人要提供的材料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予以保留。
在做好材料查驗、事項詢問的基礎上,依據《物權法》的要求,《房屋登記辦法》還規定,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對擬登記的房屋進行實地查看。
(三)按房屋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房屋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六、房屋登記的程序(熟悉)
辦理房屋登記,要經過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和發證等程序。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一)申請
房屋登記是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的。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一般為年滿18周歲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代為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證明其監護身份的證明材料。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房屋時,還應當提供處分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其申請登記使用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一致。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登記。申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證明其委托身份的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對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但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
(二)受理
受理是房屋登記機構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如其手續完備,則房屋登記機構接受申請人申請的行為。受理時,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規定,查閱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并就與登記有關的事項詢問申請人,對詢問結果應進行記錄并要求申請人簽字確認。對提交登記文件齊備、來源清楚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受理登記申請,并出具書面憑證。對手續不全或權屬來源尚不能表述清楚的,房屋登記機構不受理登記申請,并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及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文件。
(三)審核
審核是房屋登記機構對受理的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審查核實,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決定的行為。主要是審核查閱登記簿、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房屋現狀、權屬來源等。權屬審核一般要經過初審、復審和終審。初審是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以及墻界情況、房屋狀況等進行核實。復審要依據初審中已確定的事實,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并充分利用房屋登記機構現存的各項資料及測繪圖件,反復核對,以確保權屬審核的準確性。終審是最后的審查,經終審批準后,該項登記審核工作成立。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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