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租賃
第一節房屋租賃概述
一、房屋租賃的概念及分類
房屋租賃是房地產市場中一種重要的交易形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羼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根據房屋用途不同,房屋租賃可區分為住宅用房租賃與用于商業、辦公、生產等非住宅用房租賃。在房屋租賃管理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即國家在住宅租賃與非住宅租賃管理上采取了不同方式,對于住宅用房租賃,出于居住安全及生活穩定考慮,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加強管理。而對于非住宅用房租賃的管理,則更側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據房屋產權性質不同,房屋租賃可分為市場化的商品房屋租賃和政府支持的保障性住房租賃。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90%左右的城鎮居民主要通過公房的分配、租賃來解決住房問題。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房屋租賃仍將繼續成為部分居民解決居住問題的重要渠道。
二、商品房屋租賃基本要求
(一)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屬于違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二)租住面積符合規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三)租金不得隨意提高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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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