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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九章考點6

發表時間:2012/4/1 8:54:1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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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九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例題1:某房地產開發商轉讓一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為2 900萬元,土地增值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為1 80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 )萬元。(200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A.330

B.350

C. 440

D.870

答案:B

解析:(1)土地增值額=2900萬元-1800萬元=1100萬元。

(2)適用公式: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40%-扣除項目×5%=1100×40%-1800×5%=350萬元。

五、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為:

(1)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

(2)土地開發成本、費用;

(3)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例題: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不包括( )。(2005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B.契稅

C.土地開發成本

D.土地開發費用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為: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②土地開發成本、費用;③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④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⑤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六、減免規定

(1)對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于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本免稅規定。

(2)對國家征收、收回的房地產的稅收優惠。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有關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例題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 )的,免征土地增值稅。(2006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試題)

A.10%

B.20%

C.30%

D.40%

答案:B

解析: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

(1)關于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

"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26號)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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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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