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廣大的考生系統的復習房產經紀人考試的知識點,本文將針對房產經紀人制度與政策考試第九章考點進行詳細的講解,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并在此預祝您金榜題名!
例題1:按稅法規定,訂立商品房銷售合同應繳納( )。(2009年房地產經紀人制度試題)
A.印花稅 B.契稅 C.營業稅 D.土地增值稅
答案:A
解析: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稅法規定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員。其稅目包括:各種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質的各種憑證;產權轉移書據(含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四、個人所得稅
1.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的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的,依照法律規定同樣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稅目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3.與房地產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4.與轉讓住房有關的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后,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對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和換購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目前,在征收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為完善制度,加強征管,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7月18日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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