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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地產經紀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符合執業條件,并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公司、合伙機構、個人獨資機構。另外,境內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境內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經營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房地產經紀管理的部門規章,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機構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制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機構法》和有關房地產經紀管理的部門規章,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機構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營利性組織。
個人獨資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機構法》和有關房地產經紀管理的部門規章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機構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營實體。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公司、合伙制房地產經紀機構、個人獨資房地產經紀機構、國外房地產經紀機構)經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部門審批,都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能獨立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但不具有法人資格。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分支機構獨立核算,首先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當分支機構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對外清償到債務時,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分支機構解散后,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其解散后尚未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未到期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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