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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三十九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解釋】本條是關于所有權基本內容的規定。
通常認為,所有權是對物的支配權,這樣講是很抽象的,但準確地給所有權下定義則非常困難。外國和地區民法通常以規定所有權的內容的方式來說明所有權,有幾種情形:一是作概括性規定,強調處分權。如德國規定,在不違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范圍內,“物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處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瑞士規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規范的限制范圍內,“對該物得自由處分”。二是規定兩項內容,強調使用權和處分權。如意大利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并且在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法國規定,“所有權是指,以完全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但法律或條例禁止的使用除外。”三是規定三項內容,在規定使用權、處分權外,規定收益權或者占有權。如日本規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圍內,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所有物的權利。”俄羅斯規定,“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屬于財產的所有人。”我國臺灣規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對所有權規定了四項內容:“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本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這一規定基本一致,仍沿用民法通則四項內容的規定。
所有權的上述內容在傳統理論上稱為所有權的“權能”。雖然大陸法國家在所有權概念上對所有權權能的規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所有權具有四項基本權能:
1.占有。占有就是對于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一個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于動產,除非有相反證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標準。除了前引俄羅斯民法明確規定了占有權之外,外國和地區民法在所有權的概念中雖然并不明確規定占有,但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這一權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用,以便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如使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外國和地區民法對于使用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如前引日本、意大利、俄羅斯和我國臺灣的規定。德國、瑞士雖然只有“處分”一詞,但“隨意處分”或者“自由處分”也當然包括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權他人使用,這些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3.收益。收益是通過財產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物并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對于收益權,外國和地區民法也有規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國臺灣,有的國家只規定了使用權,沒有明確規定收益權,這是因為其規定的使用權包括了收益權。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系,但是處分財產也可以帶來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樹結果等屬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屬于法定孳息。
4.處分。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承運人也可以依法進行處分。外國民法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都包括“處分”一詞。同時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不包括使用,沒有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也包括了使用。
對于所有權有幾項權能,在理論上意見并不完全一致,但上述四項權能為學者一致認可。傳統民法理論還認為,所有權的權能分為兩種:一是積極的權能;二是消極的權能。前述幾項權能是積極的權能。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指所有權人在法律限制內,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如德國、瑞士、我國臺灣都有排除他人干涉等類似的規定。我國物權法第二條對物權的定義也規定了“排他”的性質,這一規定當然適用于所有權??梢哉J為本法也規定了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除了上述各項權能,一般認為,所有權本身具有如下一些特性:
1.完全性。或者稱所有權為完全權,所有權是就標的物為一般支配的完全權。所有權作為一般的支配權,是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他物權的源泉。與所有權不同,他物權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圍內有支配權。
2.整體性。或者稱為單一性。所有權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各項權能量的總和,而是對標的物有統一支配力,是整體的權利,不能在內容或者時間上加以分割。所有權人可以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分別歸他人享有,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性質不受影響。
3.恒久性。所有權有永久性,其存在沒有存續期間,不因時效而消滅。
4.彈力性?;蛘叻Q為“所有權彈性”、“歸一力”。所有權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權利,即使所有權的所有已知表征權利均被剝奪,仍潛在地保留其完整性,這種剝奪終止后,所有權當然地重新恢復其圓滿狀態。
對于所有權的這些特性,各國民法通常都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有的國家對所有權的一些特性做了明確規定,如俄羅斯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體現了所有權的整體性和彈力性:“財產所有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對屬于他的財產實施不與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相抵觸的并且不侵犯他人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任何行為,其中包括將自己的財產讓與他人所有;向他人移轉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而自己仍為財產所有人;抵押自己的財產和以其他方式為財產設定負擔;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其中“向他人移轉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而自己仍為財產所有人”的規定,表明了所有權的整體性和彈力性。
根據所有權的權能和所有權的特性,學者通常在理論上以“支配權”來定義所有權。如我國臺灣地區有的學者認為:“所有權謂以全面的物之支配權能為內容之權利。”有的學者認為:“所有權者,指于法令限制之范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內地有的學者認為:“所有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對其物實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獨立支配的權利。”
所有權與所有制密切相關。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所有權的本質屬性是由一定社會形態的所有制決定的。但是,人們常常對所有制產生誤解,將所有制也理解為所有權,因而搞不清所有制與所有權究竟是什么關系。“所有制”與“所有權”僅一字之差,但其內涵卻相去甚遠。由于生產資料的占有形式是生產關系的重要內容,生產資料所有制成為生產關系的集中表現,通常以所有制表述特定的生產關系。但是,所有制不僅指生產資料的占有形式,而且指總和的生產關系,馬克思說:“私有制不是一種簡單的關系,也絕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資產階級生產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352頁)我們說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這里的“所有制”指的是一定的以生產資料的占有為重要內容的生產關系。
還需要說明的是,所有權不僅僅是民法的專有名詞,也不僅僅是民法上的權利。“所有權”一詞使用甚廣,在不同的含義上使用,也在各種政治法律關系中使用。在較廣的含義上,所有權指政治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權制度,是調整財產所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說所有權是所有制的法律體現,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所有權”這一概念的。在這個意義上,所有權與所有制是個對應的概念。在較窄的含義上,所有權指所有人對特定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的基本概念通常是由民法規定的,民法的所有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屬于物權的一種。但是,所有權概念的使用卻不限于民法,而是廣泛使用于各個法律部門?;蛘哒f,規范所有權的法律不僅有民法,各個法律部門均有涉及所有權關系的法律規范。
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權利體現的是社會關系。民法的所有權是基于所有物而產生的所有權人與他人的財產關系。民法上講所有權,不僅要講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的權利,而且主要是講所有權人與他人的關系。在行政法、經濟法、刑法上也講所有權,但由于這些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與民法不同,調整的所有權關系也與民法不同。由于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而民法上的所有權體現了平等的民事關系。行政法、經濟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的關系,因而行政法、經濟法上的所有權體現的是行政管理的關系。比如,國家依行政權征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體現了行政管理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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