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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價格條件
價格條件,亦稱貿易術語等。它是國際貿易中構成價格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外報價和簽訂合同時,都涉及到價格條件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商品所有權的轉讓、商品使用價值的易手和價值的實現是跨越國界進行的,為了協(xié)調雙方行為,保證交易順利進行,幾乎每一項交易均需通過雙方訂立合同,就交易商品名稱、規(guī)格、包裝、價格、交貨期限、付款方式、貨物運輸及保險等內容逐一做出規(guī)定。經過數百年的國際貿易實踐,逐步形成了一套適合各種交易方式的各種價格條件或貿易術語。當事人交易時,一經商定采用某一特定的價格條件成交,亦即表明了雙方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所享有的主要權利和應承擔的主要義務,而不必逐項磋商,從而簡化了交易手續(xù),縮短了洽商時間,降低了交易費用,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fā)展。
11、3種常用的價格條件
根據國際商會《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把價格條件或貿易術語歸納為13種,而常用的有3種。
第一種是FOB價格條件,又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我國通稱為離岸價格。采用FOB價格條件成交,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如下:
(1)賣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①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港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
②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③負責辦理出口手續(xù)、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fā)的證件。
④負責提供有關的貨運單據。
(2)買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①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
②辦理貨物保險手續(xù)和支付保險費。
③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裝船單據,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④承擔貨物進口稅和貨物裝上船后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⑤辦理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收貨、進口手續(xù)。
第二種是CIF價格條件,又稱為抵岸價格,或稱為成本加保險費、加目的港運費價格,我國通稱為到岸價格。它是指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按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把貨物裝到船上,并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同時還要支付運費和保險費。按照這個價格條件,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如下:
(1)賣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①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船港口和交貨期限內,把貨物裝到船上,并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
②承擔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③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
④辦理貨物保險手續(xù),支付保險費,并向買方提供正式保險單據。
⑤負擔貨物出口稅。
⑥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并向買方提供出口國有關部門簽發(fā)的證件。
⑦向買方提供有關裝船單據。
(2)買方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①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后的一切風險。
②負擔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卸貨費用。
③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單據,并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
④負擔貨物進口稅。
⑤辦理在目的港的收貨和進口手續(xù)。
第三種是CFR價格條件,又稱為離岸加運費價格,我國稱為成本加運費(目的港)價格。它是指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把貨物裝上船,并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與風險并支付貨物運費。CFR與CIF不同之處僅在于:按CFR價格條件成交,賣方不負責辦理投保手續(xù)和支付保險費。除此之外,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完全相同。
以上我們介紹了3種常用的價格條件,這3種價格條件都是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其界限,其主要區(qū)別是雙方辦理手續(xù)和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有所不同。
12、怎樣選擇貿易術語?
不同的價格條件表明不同的價格構成因素,是影響進出口商品經營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選擇價格條件,對貫徹對外政策、實現進出口目標、節(jié)約外匯支出和增加外匯收入都有重要意義。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采用什么價格條件,取決于多種因素。主要因素有:買賣雙方所處的地理位置、交通條件、運輸方式、貿易習慣、商品的特性、交易的數量、雙方關系以及資信情況、買方對貨物需要的迫切程度等等。在選擇價格條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我國對外貿易,原則上出口用CIF條件為好,進口用FOB條件為好。但究竟采用什么價格條件,必須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由買賣雙方協(xié)商確定。如果有些國家政府規(guī)定進口必須在本國投保,則我方出口只能報CFR價。有的國外進出口商自營航運業(yè)務,或者與航運公司有協(xié)議,我國進出口如果堅持使用本國船只,往往會影響成交價格。因此,價格條件的選擇應當視每筆交易的具體情況,本著雙方自愿、方便貿易、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商定。
(2)必須考慮商品特性、交易數量和港口的地理位置。以進口為例,對于性質特殊的商品、危險品,或成交數量較少的進口交易,或裝卸口岸偏僻、擁擠,由我方派船會帶來不便或經濟上不合算,一般不必一定堅持FOB進口或CIF出口。
(3)要考慮運載船舶的情況。如果我方具有及時運輸能力的保證,且是大宗出口交易,應爭取以CFR或CIF價格條件成交。如果是進口,則力爭以FOB成交。當然在具體磋商交易過程中,要根據航線、航期、艙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價格條件。
(4)要考慮運費及碼頭費用因素。運費是價格構成中的重要因素,在選擇價格條件時,應考慮運費在價格構成中的比重及運價的動態(tài),仔細核算成本。如果運費看漲,出口可使用FOB,進口可使用CIF;相反,則出口使用CIF,進口使用FOB。總之,在價格上應考慮運費漲落因素,對于低值笨重的出口貨物更要仔細核算運輸費用。有的出口貨物如國外港口規(guī)定卸貨費用由收入人負擔,則宜采用艙底交貨條件并在合同中做相應規(guī)定。
(5)要考慮海上風險及貨物性質。在選擇價格條件時,應根據當時航線風險程度,選擇對我方風險較小的價格條件。
(6)要考慮到國外港口的裝卸條件和港口慣例。各國對各種價格條件的解釋、裝卸條件、收費標準、費用分配都不盡相同,在選擇價格條件時,必須考慮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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