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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價格鑒證師考試輔導:刑事訴訟的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條件
第一,要有犯罪事實
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權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享有,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
2、立案的程序
第一,對有關犯罪材料的接受
第二,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審查
第三,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四,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
3、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
第一,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舉報
第二,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第三,犯罪人的自首
第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和獲得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五,其他,如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有關機關移送的案件、群眾扭送的案件等
(二)偵查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包括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
1、專門調查工作,是指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勘驗、扣押物證和書證、鑒定和通緝等偵查手段。
2、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第一,為實施專門調查工作,必要時采取的強制性方法,如強制檢查等。第二,強制措施,如拘傳、逮捕等。
3、偵查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過程犯罪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作出審查起訴、起訴、不起訴或撤銷案件時,偵查活動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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