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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價格鑒證師考試輔導:刑事訴訟的程序
(四)審判
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兩種組織形式:合議庭和獨任庭。
合議庭是集體辦案的一種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可以有人民陪審員。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應為單數。
獨任庭是指案件由一名審判員組成,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序分為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1、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案件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撤銷、發回重審的案件,也適用第一審程序。各級人民法院都有權審判第一審案件。
⑴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①開庭
②法庭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 被告人最后陳述
⑤評議和宣判
⑵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有關規定:
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自訴人可以在宣判之前撤回起訴或與被告人和解。其中,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調解,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和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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