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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價格鑒證師考試: 凌志轎車價格鑒定
一、估價標的物
凌志牌轎車(300型,車架號:0144789,發動機號:1209439)1輛。
二、估價目的
確定價值。
三、估價鑒定基準日
1996年12月16日。
四、估價依據
1.京價(事)[1995]第108號文件;
2.車輛折舊的有關規定;
3.同品牌型號車輛的到岸價格。
五、估價方法和過程
接受委托后,估價人員于1997年1月7日對上述車輛進行了實物勘驗,并查閱了有關資料。根據有關的價格法規及證明材料,經實際調查,決定運用現行市價法進行估價。
該車經委托機關對相關證件檢驗確定均系偽造,因此只能按照到岸價格(C&F)作為新車價值,經向有關部門咨詢,該車到岸價為463000元。經過對該車的技術性能及外觀檢測,確定成新率為60%。
據此得出該車價值為:463000×60%=277800(元)
六、估價結論
根據委托目的,委托標的物的現實狀況,確定估價標的物估價基準日價值277800元(貳拾柒萬柒仟捌佰元整)。
范例解析:本例中凌志300型轎車經委托機關確定為走私車,車牌照及行駛證均為偽造,在估價過程中,只考慮此車海關到岸價,不含關稅、購置費,依據國家六部委、局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按該車的使用年限及成新率,確定其評估價值。因國內市場銷售的同品牌型號的汽車渠道不同,銷售價格差異較大,按照關稅和利潤倒推參考意義不大。因此,對于此類評估應拋開國內市場現實情況,只考慮其含運費的到岸價格(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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