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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價格鑒證師考試輔導:刑事訴訟的程序
(五)執行
1、執行主體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是我國的刑事執行機關。
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刑、沒收財產、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判決等的執行。
公安機關負責剝奪政治權利、管制、緩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監獄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負責對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決的執行,及死緩判決的執行;
看守所負責判處徒刑1年以下和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為執行;
拘役所負責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執行。
2、執行依據
刑事訴訟執行的依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主要包括:
第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第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
第四,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判決。
例題:對于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下列( )有權申訴。
A 當事人 B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C 當事人的近親屬 D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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