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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價格鑒證師考試輔導:刑事訴訟的程序
4、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程序。
(1)申訴啟動再審
①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②申訴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
第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第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第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來源:mining4africa.com
第一,此處的 “ 各級人民法院 ” 是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該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第三,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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