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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價格鑒證師考試輔導:政策法規講義第二章
(一)經營者的價格權利與義務
1.經營者的含義
《價格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例題2-1(單選)《價格法》第3條規定,經營者是指( )。
A.從事投資、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法人和個人
B.從事投資、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C.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法人和個人
D.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答案:D
2.經營者自主定價的范圍
界定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品種范圍有一個總的客觀標準,即是否適宜于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
3.經營者的價格權利
《價格法》規定經營者的價格權利有四項: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除特定產品外,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例題2-2(多選)下列屬于經營者的價格權利的有( )。
A.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B.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C.根據市場供求的變化及時調整屬于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價格
D.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E.除特定產品外,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
答案:ABDE
4.經營者的價格義務
例題2-3(單選)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政府必須及時( )。
A.尋求國際援助 B.發放價格補貼
C.采取緊急干預措施 D.召開價格聽證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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