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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重點知識:委托人、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發表時間:2015/12/18 16:11: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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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經紀關系的建立只是確立了客戶與證券經紀商之間的代理關系,而并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委托關系。

證券交易中的委托單,如經客戶和證券經紀商雙方簽字和蓋章,性質上就相當于委托合同。

▲客戶是授權人、委托人,證券經紀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2)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托業務的權利;

(3)對自己購買的證券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

(4)對證券交易過程的知情權;

(5)尋求司法保護權;

(6)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打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1)認真閱讀證券經紀商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了解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按要求簽署有關協議和文件,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

(2)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填寫開戶書,并接受證券經紀商的審核;

(3)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

(4)按規定繳存交易結算資金;

(5)確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結果;

(7)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2.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要求的權利;

(2)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傭金等;

(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

義務

(1)在客戶辦理開戶手續時,證券經紀商應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提醒客戶了解并注意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

(2)按規定與客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統一制定的必備條款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

(3)堅持客戶適當性管理原則;

(4)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務;

(5)堅持為客戶保密制度;

(6)如實記錄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變化;

(7)不接受全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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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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