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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概述輔導
第二節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一、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含義
所謂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在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業務的區別在于初始交易時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是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而不是質押凍結,債券所有權隨交易的發生而轉移。該債券在協議期內可以由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自由支配,即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只要保證在協議期滿能夠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賣給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就可以在協議期內對該債券自由地進行再回購或買賣等操作。
買斷式回購的這一特性對完善市場功能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風險,合理確定債券和資金的價格。
(2)有利于金融市場的流動性管理
(3)有利于債券交易方式的創新。
二、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交易
(一)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有關規則
1.買斷式回購的債券券種范圍與用于現券買賣的債券相同
2.買斷式回購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3.市場參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應簽訂買斷式回購主協議
4.市場參與者進行每筆買斷式回購均應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
5.買斷式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換券、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6.進行買斷式回購,交割時應有足額的債券和資金。
7.買斷式回購以凈價交易,全價結算。
8.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1天。交易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長回購期限。
9.買斷式回購首期結算金額與回購債券面額的比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對回購業務的有關規定。
(二)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風險控制
1.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
2.進行買斷式回購,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于其在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額200%。
3.買斷式回購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接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結果予以公告。
4.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單只券種買斷式回購待返售債券總余額占該券種流通量的比例等有關買斷式回購的業務信息。
(三)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監管與處罰
1.同業中心負責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買斷式回購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發現異常交易、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買斷式回購進行日常監督。
3.進行買斷式回購除應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4.市場參與者以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所有買斷式回購掛牌品種同時在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規定與原則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施細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應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的原則。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參與主體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于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B、D賬戶)。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交易品種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和回購期限由交易所確定并向市場公布。買斷式回購的回購期限從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選擇。目前,用于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有"04國債(10)""04國債(11)""05國債(1)"和"05國債(2)"等4種,推出的回購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購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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