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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優先股
累積優先股是指歷年股息可累積發放。由于公司虧損等原因不能正常發放優先股股息,可以累積由以后營業年度的盈利發放
有的國家規定,公司在分派當年盈利時,必須首先將當年和往年累積的優先股股息付清,在沒有補足優先股股息之前,不能發放普通股股利
在實踐中,有時累積優先股股東的股息也并不一定必然補足,如果公司積累了優先股股息,又打算發放普通股股息,則允許前者轉換成為普通股,這有利于保護優先股股東的利益。
非累積優先股
定義:股息以營業年度進行結清,不累積
特點:股息發放以每個營業年度為界,當年結清。若公司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優先股股息時,所欠缺的部分不予累積計算,股東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營業年度補發。
對公司而言,不負擔以往營業年度優先股股息負擔,不加重公司付息分紅的負擔。而對于股東而言,收入的不穩定性差,因為公司盈利時才能獲取固定的利息,公司盈利少時則得不到固定的股息
大多數優先股為累積優先股
參與優先股
定義:除了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與普通股東一起參與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前提:足夠的盈余、普通股東分得的股利不少于優先股股東的股息。
分類:全部優先股票與部分參與優先股票
非參與優先股票:按規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無權再參與對本期利潤分配
可轉換優先股
股票發行后允許在一定條件下持有者將其轉換成為其他種類的股票
轉換對公司的意義:一是發行困難時爭取投資者;二是較低的利息可以減輕利息負擔
對投資者的意義:多了選擇投資種類的機會。 公司盈利少時,不行使轉換權利,相反則行使。
可贖回優先股票
定義:在股票發行后一定時期(預先確定,一般高于票面價值)可按特定的贖買價格(發行時確定)收回的股票
要求:贖回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注銷
種類:強制性贖回(贖回權在發行公司)和任意贖回(贖回權在股東),大多數為強制性贖回優先股股票 ,贖回的目的:減少股息負擔
不可贖回優先股: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贖回,公司獲得長期穩定的資本
股息率可調整優先股票
定義:股票發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據情況按規定進行調整的優先股票,而一般股票的股息率預先確定而不可調整
調整的時機:隨市場上其他證券價格和銀行存款利率的變化,與公司盈利水平和經營狀況無關
產生的背景:適應國際金融市場不穩定、有價證券價格經常波動、銀行存款利率經常波動
股息率固定優先股票:發行以后股息就確定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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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