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顧問的職責
財務顧問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接受并購重組當事人的委托,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全面評估相關活動所涉及的風險。
2.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向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幫助委托人分析并購重組相關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財務、經營風險,提出對策和建議,設計并購重組方案,并指導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作申報文件。
3.對委托人進行證券市場規范化運作的輔導,使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充分了解其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
4.在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的基礎上,依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申報材料,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審核意見,組織和協調委托人及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答復。
6.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委托人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財務顧問業務規程
I.簽訂委托協議。財務顧問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委托人配合財務顧問履行其職責的義務、應提供的材料和責任劃分、雙方的保密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財務顧問接受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多方當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沖突或者潛在的利益沖突。接受委托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1 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2.盡職調查
3.規范輔導
4.內部審核
財務顧問應當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內部核查機構,對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充分論證與復核,并就所出具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提出內部核查意見。
5.顧問專業意見的出具與相關承諾
6.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后的相關工作與規定
7.財務顧問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報告制度
8.持續督導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9.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
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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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