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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重要知識點
(二)注冊資本要求
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資本,與業務種類直接掛鉤,分三個標準:5000萬元、1億、5億。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以及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一項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他業務中的任何兩項以上的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三)設立以及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
1.行政審批程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2.重要事項變更審批要求。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需要由證監會批準。
四、證券公司子公司的設立(新增)
(一)設立子公司的形式
兩種形式:全資子公司;參股。
(二)設立子公司的條件
中國證監會對申請設立子公司的證券公司在風險控制指標、凈資本、經營管理能力、市場占有率、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機制等方面有審慎性的要求,要求最近l年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最近12個月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要求,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其最近1年經營該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另外,子公司參股股東應當符合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的要求。子公司參股股東是金融機構的,應當在技術合作、人員培訓、專業管理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與子公司的發展存在戰略協同效應。
(三)對證券公司的監管要求
1.禁止同業競爭;
2.子公司股東股權與公司表決權和懂事推薦權相適應;
3.禁止相互持股;
4.禁止損害子公司及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5.建立風險隔離制度。
五、證券公司監管制度演變(新增)
(一)獨立的客戶資產存管制度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預警與監管制度
(三)以適當性服務為重點的投資者保護制度
(四)以自我約束為主的內部合規管理制度
(五)鼓勵開拓探索的創新監管制度
(六)配套互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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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