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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在不同的條件下具有不同的價值:
1、轉換價值。等于每股普通股的市價乘以轉換比例。
2、投資價值。可轉換債券視為一般的債券所具有的理論價值。
3、理論價值。未來一系列債息收入與轉換價值的現值。
4、市場價格。當市場價格與轉換價值相同時,稱為轉換平價;市場價格高于理論價值時,稱為轉換升水;當市場價格低于轉換價值時,稱為轉換貼水。
市場價格至少應相當于以下兩者的價高者:債券的轉換價值和投資價值。2006年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稱為首家發行可分離交易的可轉債的上市公司。□可分離債與一般的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權利載體不同。可轉債:載體是債券本身;分離債:權證持有人可能與債券持有人相分離。
2、行權方式不同。可轉債:轉換成股票,債券將不復存在;分離債:權證持有人以現金認購標的股票,對債券不產生直接影響。
3、權利內容不同。可轉債:有若干修正轉股價格的條款;分離債:權證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債券期限。
知識點515(P152-158):存托憑證。
存托憑證簡稱DR,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存托憑證首先由J.P摩根首創。
□參與美國存托憑證(ADR)發行與交易的中介機構包括:
1、存券銀行。□首先,作為ADR的發行人。其次,在交易中負責ADR注冊、過戶等。第三,為持有者和發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2、托管銀行。存券銀行在基礎證券發行國家安排的銀行,負責保管基礎證券等。
3、中央存托公司。是美國的證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機構。
□按照基礎證券發行人是否參與存托憑證的發行,ADR可分為:
1、無擔保的存托憑證。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參與發行。
2、有擔保的存托憑證。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承銷商委托發行。
有擔保的分為一、二、三級公開募集存托憑證和私募存托憑證。級別越高,登記要求越高,吸引力越大。
□對發行人的優點:
1、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
2、避開直接發行股票與債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續簡單,發行成本低。
3、吸引投資者關注,增強上市公司曝光度,增加股票流動性。
□對投資者的優點:
1、以美元交易
2、須經美國證監會注冊,有助于保障投資者利益。
3、上市公司發放股利是以美元支付。
4、不能投資非美國上市證券的,可以規避這些限制。
□美國存托憑證交易形式兩種:1、市場交易;2、取消。
知識點515(P159-166):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以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
根據基礎資產分類: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債券組合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的地域分類:境內資產證券化和離岸資產證券化。
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股權型、債券型和混合型。
最早的證券化產品呢以商業銀行房地產按揭貸款為支持稱為按揭支持證券(MBS)。
□下列當事人在證券化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1、發起人。基礎資產的原始所有者。
2、特定目的機構或特定目的受托人。是發行證券化產品的機構。"破產隔離",即發起人破產對其不產生影響。
3、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
4、信用增級機構。
5、信用評級機構。
6、承銷人。
7、證券化產品投資者。
2005年被稱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元年"。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分別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信貸資產為支持,發行第一期資產證券化產品。
□06年以來表現出下列特點:
1、發行規模大幅增長,種類增多,發起主體增加。
2、機構投資者范圍增加。
3、二級市場交易尚不活躍。
知識點516(P164-166):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
結構化金融衍生產品是運用金融工程機構方法,將若干種基礎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相結合設計出的新型金融產品。目前最流行是商業銀行的結構化理財產品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機構化票據。
按聯結的基礎產品分類,可分為股權聯結型產品、利率聯結型、匯率聯結型、商品聯結型產品等。
按收益保障性分類:收益保證型(保本型和保證最低收益型)和非收益保證型。
按發行方式分:公開募集和私募
按嵌入式衍生產品分類:基于互換的和基于期權的等。
目前我國內地尚無交易所交易的結構化產品,商業銀行有聯結型外匯理財產品和人民幣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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