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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
一、普通股
(一)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公司重大決策的參與權--參加股東大會 ;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分配權;其他權利:優先認股權 ;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分配權
權力表現形式:從公司經營利潤中分配股息和紅利;獲得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分配股息紅利的條件:從法律上講,只能用留存利潤支付,不能減少注冊資本;無力償還債務時不能支付股利。從公司的分配決策上講,對現金的需要、面臨的經濟環境以及獲取資金的能力等。
分配順序是:經營收入 ― 納所得稅 ― 彌補虧損 ―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 ― 優先股股利 ― 任意盈余公積金,之后分配股息等。
分配剩余資產的條件:公司解散清算;分配之前必須支付下列費用:撥付清算費用 - 支付員工工資 - 銀行貸款 - 公司債務和其它住債務
普通股票股東的其他權利
其它權利: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轉讓股票以及優先認股權
優先認股權:股份公司增發新股時,原股東按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價格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目的是保證股東的持股比例、利益和持股價值。
對權利的處理方式:行使、轉讓和放棄 。股東是否擁有權利取決于股票購買時間與股權登記日的關系
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二) 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按照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交納股金 ,對公司債務負有連帶責任,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應該賠償,不得退股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
二、優先股票的內涵
(一)優先股定義:與普通股票相對稱,股東享有某些優先權利的股票(優先分配盈利和剩余財產) ,代表著公司的所有權(與普通股票相同)和取得相對固定的股息收入(與債券定期取得債息相同)
就權利而言,優先股票具有的權利與普通股票具有的基本權利不同,有些權利是優先的,這是指分配權利;有些權利受到限制,如投票表決權等。
優先股票的意義
對公司而言,一是可以獲取長期穩定的公司股本;同時因為其股息固定,又可以減輕利潤分配的負擔。二是由于股東無表決權,這樣可以減少公司經營決策權的改變和分散。
對投資者而言,從積極意義上講,收入穩定,而且在清償財產時順序也靠前,安全性高;從消極意義上講,在公司利潤高時,不能獲得利潤分配,收入會低于普通股東。
優先股票的優先條件
分配股息的順序和定額 、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順序和定額、行使表決權的條件、順序和限制、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轉讓股份的條件等
(二)優先股票的特征
股息固定:股息在發行股票時就預先確定, 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無關。
股息分配優先:股息支付發生在普通股票之前。對公司盈利先支付債權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次才是優先股東股息;最后是普通股東股息
剩余資產分配優先:公司破產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配處在債權人和普通股東之間
一般無表決權:一般情況下不行使表決權,只有在涉及到股東權益的議案時才能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股票的種類
1、按照優先股息在當年未能足額分配時,能否在以后年度補發分為 :累積優先股、非累積優先股 (分類的角度)
2、按照能否參與或部分參與本期剩余盈利的分享分為 :參與優先股、非參與優先股
3、按照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轉換成為其他品種分為 :可轉換優先股和不可轉換優先股
4、按照能否由原發行公司贖回分為 :可贖回優先股與可贖回優先股
5、按照股息是否變動分為: 股息率可調整優先股和股息率固定優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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