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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概述輔導
(七)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客戶資產; 2.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3.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4.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5.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6.自營業務搶先于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7.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8.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9.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10.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11.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客戶資產托管 客戶資產托管,是指資產托管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客戶的委托,對客戶的資產進行保管,辦理權益登記、轉賬過戶、資金劃撥、監督運營等事務的行為。
資產托管機構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托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安全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2)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并負責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3)監督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出具資產托管報告。 (5)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及客戶的權利與義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應在定向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
根據(辦法)的規定,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主要享有如下權利: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按投入資金占集合資產計劃資產凈值的比例分享投資收益;
(2)根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3)知情的權利。
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主要承擔如下義務:
(1)按合同約定承擔投資風險;
(2)保證委托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不得轉讓有關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
(5)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
在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客戶具體的權利義務需要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進一步加以明確。
三、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及其控制
(一)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 資產管理業務存在較大風險。其風險種類和表現形式與自營業務的風險基本相似,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使證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而導致損失。
2.市場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是指因不可預見和控制的因素導致市場波動,造成證券公司管理的客戶資產虧損。
3.經營風險。經營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投資決策或操作失誤而使管理的客戶資產受到損失。
4.管理風險。如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不規范、約定不明,操作人員違反合同約定買賣證券或劃轉資金,操作人員在經營中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的控制
為了控制風險,《辦法)要求:
1.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并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3.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4.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
5.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戶詳盡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6.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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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