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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概述輔導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證券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2)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4)負責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5)資產管理業務人員、風險控制崗位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業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出具的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7)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8)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書和業務操作規程;
(9)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準程序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1.申報。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1)備案報告或者申請書;(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3)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擬定文本; (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托管協議; (5)推廣方案及推廣代理協議;(6)關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利益沖突防范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7)管理人負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8)管理人最近一期的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9)法律意見書; (10)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的齊備性進行審查,并書面通知證券公司是否受理其申請。
3.審核。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后,結合有關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情況,對擬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審核。
(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證券公司申報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按規定編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應當清晰地說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組合設計、委托人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安排、風險揭示、資產管理事務的報告和有關信息查詢等內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委托人作出委托決定的全部事項,以充分保護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作出委托決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重要提示。
2.釋義。對說明書中具有特定含義的詞匯作出明確的定義、解釋和說明。
3.集合計劃介紹。
4.集合計劃有關當事人介紹。
(1)管理人簡介; (2)托管人簡介; (3)推廣機構簡介。
5.委托人參與集合計劃。說明委托人參與集合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及最終確認等。
6.集合計劃的成立。
(1)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時間(應說明集合計劃成立前委托人的資金只能存入托管銀行,不得動用);
(2)集合計劃設立失敗(應說明委托資金返還方式及損失補償)。
7.投資理念與投資策略。
8.投資決策與風險控制。
(1).決策依據; (2)投資程序; (3)風險控制。
9.投資限制。列明《辦法》、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禁止的投資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資行為:
(1)將集合計劃資產中的債券用于回購;
(2)將集合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3)將集合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將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
(5)證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戶資產(含本集合計劃資產)投資于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
10.集合計劃的資產。
(1)集合計劃的賬戶(說明設立專門賬戶管理); (2)集合計劃資產的構成; (3)集合計劃資產的處分。
11.集合計劃的資產估值。 (1)資產總值;(2)資產凈值; (3)估值目的;(4)估值對象:運用集合計劃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銀行存款及其他資產; (5)估值日;(6)估值方法; (7)估值程序; (8)錯誤與遺漏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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