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交易規定
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中,除了一般地對交易流程各環節進行規定外,還要對一些特別的交易作出安排,如大宗交易、回轉交易等;也要對出現的某些特殊情況制定專門的規定,如股票交易特別處理、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特別規定等。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單筆數額較大的證券買賣。我國現行有關交易制度規定,如果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1.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進行大宗交易的條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萬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 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4)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大宗交易時間
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處于停牌狀態的證券,上海證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每個交易日15:00~15:30,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對買賣雙方的成交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大宗交易的申報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 意向申報的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賬號、買賣方向、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 意向申報中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決定。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上交所規定將視為至少愿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申報方數量不明確的,上交所規定將視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上交所還規定,當意向申報被其他參與者接受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參與者進行成交申報。
△ 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
△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 成交申報分別通過各自委托會員的席位進行。成交申報的內容有:證券代碼、證券賬號、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買賣方向、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 買賣雙方輸入交易系統的每筆大宗交易成交申報,其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須經證券交易所確認。交易所確認后,買方和賣方不得撤銷或變更成交申報,并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的清算交收義務。
△ 大宗交易不納入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后,屬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于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大家在記相類似知識點的時候要記不同的地方)
△ 2008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
2.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
自 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啟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統。
協議平臺是指交易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各類證券大宗交易或協議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1)下列交易可以通過協議平臺進行:
①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
③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
④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
(2)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00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5)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00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6)多只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于20萬股;
(7)多只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于100萬份;
(8)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于1.5萬張。
★兩交易所的歸納:
(1)A股和基金,滬深相同(A股單筆不低于50萬股、300萬元;基金300萬份、300萬元);
(2)B股單筆,滬市50萬股,深市5萬股;交易額均不低于30萬(滬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幣);
(3)滬市的國債及債券回購單筆不低于1 000萬元(1萬手);
(4)其余債券(滬市其他債券1000手、100萬元;深市債券及債券質押式回購5000張、50萬元);
(5)深市多支合計的,交易額均不低于500萬元。如是A股,單只不少于20萬股;如是基金,單只不少于100萬份;如是債券,單只不少于1.5萬張。
▲協議平臺接受用戶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 9:15~11:30、13:00~15:30。申報當日有效。當天全天停牌的證券,協議平臺不接受其有關的申報。
▲協議平臺接受交易用戶申報的類型包括:意向申報、定價申報、雙邊報價、成交申報和其他申報。
(3)協議平臺按不同業務類型分別確認成交,具體成交的時間規定為:
①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債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債券外),協議平臺的成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0~15:30。
②公司債券的大宗交易、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協議平臺的成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4)協議平臺對申報價格和數量一致的成交申報和定價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用戶對各交易品種申報的價格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交易方可成交。
①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中,該證券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其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該證券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②債券大宗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③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議確定。
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并由協議平臺確認的成交,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協議平臺用戶應當保證其自身或投資者實際擁有與申報時相對應的足額資金或證券數量。因資金或證券數量不足造成交收失敗的,協議平臺用戶應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規定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
債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5)交易所每個交易日通過協議平臺、交易所網站等方式對外發布協議平臺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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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