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的概念和分類
證券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發行主體。
(一)公司(企業)
企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資制、合伙制和公司制?,F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公司發行股票所籌集的資本屬于自有資本,而通過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本屬于借入資本,發行股票和長期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籌措長期資本的主要途徑,發行短期債券則是補充流動資金的重要手段。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資本有機構成的不斷提高,公司(企業)對長期資本的需求將越來越大,所以公司(企業)作為證券發行主體的地位有不斷上升的趨勢。
在公司證券中,通常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稱為“金融證券”。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的發行主體,既發行債券,也發行股票。歐美等西方國家能夠發行證券的金融機構一般都是股份公司,所以將金融機構發行的證券歸入了公司證券。而我國和日本則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定義為金融債券,從而突出了金融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發行主體的地位。
(二)政府和政府機構
隨著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的興起,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直屬機構已成為證券發行的重要主體之一,但政府發行證券的品種一般僅限于債券。
政府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既可以用于協調財政資金短期周轉、彌補財政赤字、興建政府投資的大型基礎性的建設項目,也可以用于實施某種特殊的政策,在戰爭期間還可以用于彌補戰爭費用的開支。
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因此,這一類證券被視為無風險證券,相對應的證券收益率被稱為“無風險利率”,是金融市場上最重要的價格指標。
中央銀行是代表一國政府發行法償貨幣、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的重要機構。中央銀行作為證券發行主體,主要涉及兩類證券:中央銀行股票和中央銀行出于調控貨幣供給量目的而發行的特殊債券。中國人民銀行從2003年起開始發行中央銀行票據,期限從3個月到3年不等,主要用于對沖金融體系中過多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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