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六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六、期貨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了解)
(一)期貨交易所的法律責任
1.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2)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3)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4)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5)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6)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7)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8)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1)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的。
(2)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3)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4)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的。
(5)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6)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的。
(7)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8)不按照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或者違規劃轉客戶保證金的。
(9)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2)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4)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單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識鏈接】
(1)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提供虛假申請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期貨業務許可的,撤銷其期貨業務許可,沒收違法所得。
(2)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會員、客戶商業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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