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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法律法規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法律(法結尾);第二層次,行政法規(條例結尾);第三層次,部門規章(辦法或規定結尾)。
1999年7月1日《中國證券法》實施,2006年1月1日修訂后生效。
1994年《公司法》實施,2006年1月1日修訂后生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降低至3萬元,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貨幣出資不得低于30%;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個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1/3以上的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2/3以上通過;董事會會議由1/2以上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條件公司股本總額降低至3000萬元。
2004年《基金法》。
1997年《刑法》,2006年修訂。
2008年《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應當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報送年報;每月結束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報;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持有或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要經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從業滿2年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進行審計,2個月內報證監會。
2008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允許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每年增持不超過2%(P281);對于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發行的新股30%的,可以向監管部門申請免于履行要約義務(P28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條件(P282):經紀業務滿3年的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2年內未違規;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實現第三方存管;其他條件。2005年《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1分多選題):(P284)(1)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2)證券公司按營業收入的0.5%-5%;(3)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4)依法向有關責任人追償所得和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5)捐贈;(6)其他合法收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8月成立。2006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P286):違反法規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采取3-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的,5-10年禁入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的采取終身的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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