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三】普通股票
一、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普通股票是標準的股票,通過發行普通股票所籌集的資金,成為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股東大會一般每年定期召開一次,當出現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等情形時,也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份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保證普通股票股東享有出席會議的平等權利。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普通股票股東擁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東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3.其他權利
除了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普通股票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
二、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如違反有關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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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