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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概述輔導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報價方式
1.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2)融資方申報"買人",融券方申報"賣出";
(3)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4)交易單位:手(1手:1 000元面值);
(5)申報單位:1 000手或其整數倍;(6)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 000手、最大50 000手。
2.單筆交易數量在10 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有關大宗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實施細則》執行。
(五)交易費用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準券回購的標準執行。
(六)履約金制度
1.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2.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于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3.履約金比率由交易所根據控制風險和保證履約的原則,參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國債的歷史價格波動情況確定。調整后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于調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七)倉位控制 機構投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必須擁有足額的資金或相應的國債。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累計達到20%的投資者,在相應倉位減少前不得繼續進行該券種的買斷式回購業務。
(八)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清算原則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進行。
(九)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履約與違約 回購到期雙方按約履行的,履約金返還各自一方。如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視為違約。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回購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則交易雙方均為違約。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并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銷其指定交易。
(十)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不履約申報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回購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后,按違約處理。
(十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違規處罰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有權依據其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會員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1.投資者違反上述第(七)項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2.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3.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4.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他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5.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交易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交易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十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停牌、復牌和終止 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交易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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