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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概述輔導
第三節 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及其控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主要有客戶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業務規模及中度風險、業務管理風險、信息技術風險。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控制包括:客戶信用風險的控制、市場風險的控制、業務規模和集中度風險的控制、業務管理風險的控制、信息技術風險的控制。
第四節 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包括:交易所的監管、登記結算機構的監管、客戶信用資金存管銀行的監管、客戶查詢、信息公告、監管機構的監管。
第六章 債券回購交易
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念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人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人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正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人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逆回購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
債券質押式回購是參與者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其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人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逆回購方、買人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資金融人方的債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
一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涉及兩個交易主體、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人方)、逆回購方(買人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兩次交易契約行為是指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及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質是一種以債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是證券市場的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份別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發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發揮國債這一金邊債券的信用功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推出了企業債券回購交易。目前,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和企業債。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可見,兩個交易市場中主要的債券回購品種是國債。開展證券回購交易業務主要場所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二、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
(一)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條件
1.用于債券回購的券種必須信譽高、流動性好。
2.在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應等于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
3.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人所委托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除了上述條件外,有關部門及交易所還對回購交易的禁止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
(1)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債券進行回購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購交易(按規定用以回購交易的債券應是屬于自己的債券)。
(3)禁止將回購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這是由回購期限、回購資金屬性所決定的。從回購期限來看,一般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1年;從回購資金屬性來看,主要是為解決短期流動需要。短期資金的長期使用必然會帶來信用混亂。
(二)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程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規定,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實行國債回購交易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企業債回購交易按席位進行申報。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人"(B)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S)予以申報。
(三)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申報要求
1.報價方式。以年收益率作為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是國外證券市場通行的做法。從1994年9月12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債券回購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為債券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深圳證券交易所也于1995年8月1日起,在債券回購交易中改用以年收益率進行報價。
2.申報要求。債券回購交易雙方在報價時,直接輸入資金年收益率的數值,可省略百分號(%)。滬、深證券交易所對申報單位、最小報價變動單位及申報數量的規定有所不同?!渡虾WC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6年5月8日起實施)規定,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報單位為手,1 000元標準券為1手;
(2)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4)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
(5)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交易的最小報價變動為0.01或其整數倍。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的交易單位為合計面額1 000元(即1手)及其整數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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