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立法及其國際公約
(一)票據法
廣義的票據法,是指一切關于票據適用的法規總稱,其中包括票據公法和票據私法。所謂票據公法,是指關于票據在公法上的規定。例如,刑法中有關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票據訴訟程序的規定;破產法中關于票據出票人或背書人受破產宣告的規定等。所謂票據私法,是指關于票據在私法上的規定。例如,在民法中或商法中有關票據的各項規定。狹義的票據法,是指規定票據的發生、轉讓及其行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本章論述的票據法是狹義的票據法,它包括對匯票、本票和支票這三種有價證券在發生、轉讓和行使過程中的有關法律規范。
(二)關于票據的國際公約
1、日內瓦統一票據法
由于各國票據法存在著重大的分歧和差異,使票據在商業上的使用,特別是在國際貿易中的流通使用帶來了許多的不便。因此,從19世紀末開始就有一些國際組織主張把各國的票據法加以統一,制定有關票據的統一公約。經過長期的醞釀準備,終于在20世紀30年代初期通過了四項關于票據的日內瓦公約:1930年關于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1930年關于解決匯票與本票的若干法律沖突的公約;1931年關于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1931年關于解決支票的若干法律沖突的公約。
現在大多數歐洲國家以及日本和某些拉丁美洲國家已經采用了以上各項日內瓦公約,但是英美等國則從開始起就拒絕參加日內瓦公約,因為日內瓦公約是調和德國法系和法國法系分歧的產物,而這兩個法系又同屬于大陸法系,所以,日內瓦公約主要是按照大陸法的傳統,特別是德國法的傳統制定的,英美等國認為,如果參加日內瓦公約,將會影響英美法系各國之間已經實現的統一,并且認為日內瓦公約的某些規定與英美法的傳統和實踐有矛盾,因此一直拒絕參加日內瓦公約。所以,在國際范圍來說,目前在票據法方面還存在著兩大法系:一個是英美法系,一個是日內瓦法系,后者是指參加日內瓦公約的國家,其中包括原來屬于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的國家。
我國沒有參加上述日內瓦公約,但在對外貿易結算中,有時也適當參照上述日內瓦公約的有關規定來處理與匯票有關的一些法律問題。
2、聯合國統一票據法
由于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并沒有能夠達到統一各國票據法的目的,英美法系各國的票據法同日內瓦公約在許多問題上一直存在著重大的分歧。這種狀況的存在,對匯票在國際上的使用流通十分不利。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促進各國票據法的協調和統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從20世紀70年代起決定著手起草一項適用于國際匯票的統一法公約,并于1973年提出了一項《統一國際匯票法(草案)》。這個草案是日內瓦公約體系與英美法體系相互調和、折中的產物。但由于各國在許多問題上的分歧一時難以解決,該草案遲遲未能通過。1979年又將其改名為《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以后又進行了多次修改,直到1988年12月9日才正式通過。
《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國際票據,即出票地、付款地和受款人所在地中至少有兩地不在一個國家之間的票據,不適用于締約國國內的票據使用。因此,該公約還不能認為是完全的國際統一票據法。從這個意義上講,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則可稱之為完全的國際統一票據法,因為它既是適用于國際的票據法規范,也是適用于國內的票據法規范。《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雖盡可能地融合了兩大票據法系的不同規定,但卻難以從根本上消除兩大法系的對立,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日內瓦統一法系國家對此都有意見,該公約至今仍未生效的事實就是很好的證明。同時也使我們意識到,制定一部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包括所有現存各法系國家參加的、具有普遍意義上的國際統一票據法,還有待國際社會繼續作出共同的努力。
(責任編輯:gx)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自考
[Vip簽約通關班]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
自考
[尊享考霸簽約班]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
自考
[Vip簽約通關連續班]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