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考 答 案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40分。
1.B2.B3.A4.D5.B
6.D7.D8.C9.A10.C
11.B12.A13.C14.A15.B
16.B17.D18.D19.A20.C
21.C22.D23.A24.D25.D
26.A27.A28.C29.B30.C
31.B32.D33.C34.B35.C
36.A37.D38.D39.C40.A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41.ACD42.ABD43.BCD44.ABC45.CD
46.AB47.ABC48.BD49.ABCD50.BC
三、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51.答案要點:
(1)限制加重原則是數罪并罰的處理原則之一,適用于一人因犯數罪,主刑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情形。
(2)限制加重原則是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3)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52.答案要點: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1)濫用職權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2)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并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濫用職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不依法正當行使職權,二是越權;(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53.答案要點:
(1)無效民事行為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無效;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有條件的無效。
(2)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被撤銷后才喪失法律上的效力,撤銷的效力溯及行為成立之時。
(3)對無效民事行為,不僅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主張其無效,法院和仲裁機關也可主動確認其無效;對可撤銷民事行為,只有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能請求撤銷。
(4)無效民事行為的事由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事由不同。
54.答案要點:
(1)人身權具有非財產性,同時與財產權利又有一定的關系,人身權往往是取得財產權利的基礎和前提,對人身權的侵害會引起財產權利的變化。
(2)人身權具有專屬性,通常不能轉讓、贈與、繼承。
(3)人身權屬于絕對權、支配權。
四、辨析題:每小題8分,共16分。
55.答案要點:
這一說法不完全正確。
正確之處在于,如果實行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該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由實行犯的實行行為決定。
不正確之處是,在實行犯中止犯罪的情況下,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整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實行犯中止犯罪,對其他共同犯罪人而言,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按犯罪中止處理,應按犯罪未遂處理。
56.答案要點:
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
正確的一面是: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成立時即生效。
不正確的一面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需要符合不同的條件。合同成立只需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而合同生效則需要具備生效條件。合同的生效條件分為一般條件與特殊條件。需要具備特殊生效條件的合同,只有在特殊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所以,已經成立的合同未必立即生效。
五、法條分析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57.答案要點:
(1)該條中的"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是指對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此罪與彼罪、刑罰輕重等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情況,即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
(2)本條中的"隱匿罪證"與包庇罪中的"包庇"的主要區別有:第一,發生的時間不同,本條所規定之罪中的"隱匿罪證"的行為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而包庇罪中的包庇行為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之前、之中和之后;第二,行為方式不同,本條所規定之罪中的行為人通過隱匿罪證的方式包庇犯罪人,而在包庇罪中,行為人是通過積極的行為主動為犯罪人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第三,行為對象有所不同,本條所規定之罪的對象是已經被提起刑事訴訟的人,而包庇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已經被提起刑事訴訟的人,也可以是還沒有被立案偵查的人。
58.答案要點:
(1)本條文規定的是簡易交付。簡易交付的條件:一是物權的受讓人已經取得了動產的占有;二是受讓人在占有動產后又與動產的所有權人達成移轉所有權或者設定質權的合同。
(2)本條文中的"法律行為"主要是指動產所有權人與買受人訂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以及動產所有權人與質權人訂立的動產質押合同。
六、案例分析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59.答案要點:
(1)甲與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乙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甲以盜竊的故意,破解單位網銀密碼,轉走單位公款18萬元,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乙在甲第一次盜竊8萬元時,沒有與甲形成盜竊的共同故意,屬于事后幫助轉移贓款的行為,不與甲構成共同犯罪。但乙明知銀行卡上的8萬元款項是甲盜竊所得仍為其提現,該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乙與甲對后一次盜竊形成了盜竊的事前通謀,并幫助其提現,因此,就再次盜竊的10萬元,乙與甲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
(2)甲向檢察機關交代自己盜竊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應認定為自首;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60.答案要點:
(1)甲、乙構成共同侵權,應由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甲是有財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乙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財產,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學校不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不能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故學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V. 參考書目
刑法學:
1.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
(2)系列刑法修正案
2. 相關立法解釋
3. 相關司法解釋
以上法律規定,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截至2013年8月31日。
4. 參考書
可參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專家學者的有關著述。
民法學:
1. 法律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9)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 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例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 參考書
可參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專家學者的有關著述。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