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場準入管理
《建筑法》中對建筑市場的準入規定
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都是有市場準入限制的。
《建筑法》規定:
1)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a)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b)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c)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3)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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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