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概念術語
1、行政訴訟管轄:是法院系統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2、級別管轄:是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之間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
3、裁定管轄:是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確定的管轄。
4、專屬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位標準,法律強制規(guī)定訴訟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
5、管轄異議:又稱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提出不服該受訴法院管轄的意見。
二、思考題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哪些行政訴訟起案件
① 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②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案件
③ 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主要情形
① 專屬管轄:如用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② 共同管轄:如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管轄異議的含義、條件及處理
① 提出管轄異議的主體:“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
② 提出管轄異議的期限:10天
③ 提出管轄異議的形式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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