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概念術語
1、行政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有法律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
2、法律優位:指在已經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凡有抵觸則以法律為準;或者在法律尚未規定而其他規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項作出規定,則法律具有優先地位,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服從之。
3、法律保留:指當憲法或法律將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時,行政機關非經特別授權不得對此制定任何規范性文件。
4、比例原則: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利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則:指行政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會資源而取得最多的社會效益。
6、正當程序原則:正當程序是約束行政機關行政活動過程的根本原則,其意指行政權力的行使應當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除必須依據實體法,還應當遵循程序法。
二、思考題
1、試述行政法定原則
答:行政法定原則,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有法律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其內容包括職權法定、法律保留、法律優位、越權無效。
2、試述行政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
答:資訊公開、聽取意見、說明理由、案卷排他。
3、試述比例原則的內容
答:采取的方法應有助于目的的達成;
有多種能達成目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采取的方法所欲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4、從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角度談談你對勞動教養制度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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