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發﹝2007﹞259號
有關市、縣(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財政局、農業局、衛生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團委,省內各高校:
為加強對到我省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服務的高校畢業生的管理,現將《廣東省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高校畢業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 省 人 事 廳
廣東 省 教 育 廳
廣東 省 財 政 廳
廣東 省 農 業 廳
廣東 省 衛 生 廳
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廣東省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高校畢業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以下簡稱“三支一扶”)服務的高校畢業生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管理工作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以省、市、縣(市、區)三級分級實施。省、市“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及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實施“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管理工作的總體規劃、協調和指導工作。
省人事廳和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三支一扶”辦)負責全省“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管理政策的制定;負責組織“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招募和派遣工作;負責“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生活補貼、交通和醫療補貼等經費的發放和管理。[1] [2] [3] [4] [5] 下一頁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省內高校做好“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招募及體檢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生活補貼、交通補貼、醫療費補貼和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等經費及“三支一扶”專項工作經費的落實。
省教育廳、衛生廳、農業廳、扶貧辦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系統落實“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管理工作相關政策。
團省委負責指導在鄉鎮團委崗位上服務的高校畢業生開展青年團工作。
第四條 地級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領導小組和“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地級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支一扶”辦)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轄區內“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管理工作;負責“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報到、派遣及崗前培訓等具體事宜。
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服務單位落實服務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衛生等后勤保障,并對服務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對“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進行考核。
第五條 服務單位負責為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安排工作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承擔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參加“三支一扶”的高校畢業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省內高校應屆或暫緩就業的畢業生(其中,外省生源畢業生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省外高校應屆或暫緩就業的廣東生源畢業生,以及高校往屆畢業但尚未就業的廣東生源畢業生;
(三)學習成績合格,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四)具有敬業奉獻精神,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五)身體健康;
(六)專科、本科畢業生年齡不超過25周歲,畢業研究生不超過27周歲。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第七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服務期限為2年。
第八條 “三支一扶”招募工作于每年4—6月進行,具體辦法、步驟按照省“三支一扶”辦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執行。
第九條 經省“三支一扶”辦核準參加“三支一扶”的高校畢業生在指定期限內持《廣東省參加“三支一扶”大學生核準通知書》到各地級以上市人事局報到并參加培訓。逾期未報到的,視為放棄參加“三支一扶”服務。
第十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其戶口及檔案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省內高校廣東生源的應屆及暫緩就業畢業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畢業生報到證回生源所在地級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門,其檔案和戶口一并轉移回生源地。
(二)省內高校外省生源的應屆及暫緩就業畢業生,其報到證暫不開出,戶口不遷移,檔案留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三)省外高校應屆或暫緩就業的廣東生源畢業生,將檔案和戶口轉移回生源地;
(四)高校往屆畢業但尚未就業的廣東生源畢業生,戶口留在原地不遷移,其檔案由原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一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服務期間,黨團組織關系轉至服務單位。
第十二條“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服務地區和單位原則上不予調整。確有特殊原因的,經本人申請,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可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調整。需在市內調整的,經本人申請,市“三支一扶”辦同意,可在本市范圍內調整。
服務地區和單位有調整的,市“三支一扶”辦應及時將調整名單上報省“三支一扶”辦備案。
第十三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享受“三支一扶”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交通補貼、醫療費補貼、住院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第十四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假)權。
第十五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可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公務員考試及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也可參加專升本或研究生考試,但要向服務單位書面報告。
在服務期間參加上述考試的,不享受粵人發〔2007〕141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參加我省專升本或研究生考試被錄取的,可以由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服務期滿。由于上述求學或就業考試被錄取而需要脫產學習或就業的,自然終止“三支一扶”服務。用人單位應及時逐級將終止服務人員名單報省“三支一扶”辦備案。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第十六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可以向服務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意見和建議被采用并產生良好效果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除因本《辦法》規定的事由,不被終止服務資格。
第十八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按照“三支一扶”的政策規定及服務單位的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服務單位規章制度,確不適宜繼續從事“三支一扶”服務的,經市“三支一扶”辦書面報省“三支一扶”辦同意,可終止其“三支一扶”服務資格。
第二十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請假應提交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需提供鎮以上醫院證明),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請假3日以內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后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二)請假3日以上7日以內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后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請假7日以上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并逐級上報,由市“三支一扶”辦審批。
事假1次原則上不超過15日,1年內累計不超過20日。
第二十一條 服務單位如發現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擅自離崗或請假逾期不歸,且2日內無法與本人取得聯系的,應及時上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
第二十二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擅離服務崗位或請假逾期不歸達15日以上的,視為終止服務資格。用人單位應將此情況在2日內上報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再將情況逐級上報省“三支一扶”辦。
第二十三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如出現重大疾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根據二甲及二甲以上醫院證明,經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并報市“三支一扶”辦批準,可暫停服務。
(二)在半年內治療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醫院出具證明),經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并報市“三支一扶”辦批準,可返回服務崗位。
(三)在半年內無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適宜繼續 “三支一扶”服務的(二甲及二甲以上醫院出具證明),經省“三支一扶”辦批準,應當終止服務。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第二十四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終止“三支一扶”服務的,從省“三支一扶”辦批準或確認終止服務的下一個月起,停發生活補貼、交通補貼及醫療費補貼。
第二十五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因病住院治療,或發生人身意外傷害,有關保險事宜根據省“三支一扶”辦與保險公司簽定的保險合同辦理。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市“三支一扶”辦應當協助畢業生做好理賠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省“三支一扶”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如出現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務單位、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應及時處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同時報市“三支一扶”辦,市“三支一扶”辦將處理情況及時報省“三支一扶”辦。
第二十七條 “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服務期滿后應與服務單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寫《廣東省“三支一扶”服務考核鑒定表》(由省“三支一扶”辦統一制作),并經服務單位、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填寫考核鑒定意見后通過機要件轉移至“三支一扶”畢業生檔案管理部門存入個人檔案。
“三支一扶”服務期滿的應屆及暫緩就業畢業生可以按照應屆畢業生身份參加省內公務員招考或者事企業單位招聘,被錄取的辦理公務員錄用或者事企業單位接收畢業生手續,憑縣(市、區)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的錄(聘)用通知或者就業通知辦理戶口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三支一扶”服務期滿未就業的外省生源畢業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畢業生報到證回生源地,其戶口和檔案一并轉移。
第二十八條 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由市“三支一扶”辦頒發《廣東省“三支一扶”合格證書》(由省“三支一扶”辦統一制作),“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憑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三支一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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