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吉林2017年注冊建筑師報名時間通知》,2017年吉林注冊建筑師考試報名時間為2017年3月2日—15日,2017年吉林注冊建筑師報考條件詳情如下:
報考條件
考試類別 | 所學專業 | 學位或學歷 | 取得學位或學歷后從事建筑設計的最少時間 | 對應的最遲畢業年限 | |
一級注冊建筑師 |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原建筑設計)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學碩士或以上畢業 | 2年 | 2015年 |
建筑學學士 | 3年 | 2014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5年 | 2012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10年 | |||
專科 | 三年制畢業 | 9年 | 2008年 | ||
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7年 | |||
相近專業 | 本科及以上 | 工學博士 | 2年 | 2015年 |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6年 | 2011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10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09年 | |||
專科 | 三年制畢業 | 10年 | 2007年 | ||
二年制畢業 | 11年 | 2006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以上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7年 | 2010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09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9年 | 2008年 | |||
一、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1、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按上述要求執行;2、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2)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中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一項。說明:“民用建筑設計”、“其它類型建筑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3、職業實踐要求:按照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標準,申請報考人員應完成不少于700個單元的職業實踐訓練。報考人員應提供本人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以供審查。二、考試大綱及成績有效期。2017年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科目及成績有效期等保持不變,暫停考試的年份(2015年和2016年)不計入成績有效期。三、考試用書。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使用的規范、標準及部門規章見《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考試書目內容的通知》(注建〔2004〕6號)。 |
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2004年版)等相關規定,“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為城鄉規劃(原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風景園林、環境設計(原環境藝術、原環境藝術設計);專科為城鎮規劃(原城鄉規劃)、建筑工程技術(原房屋建筑工程)、園林工程技術(原風景園林)、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原建筑裝飾技術)、環境藝術設計(原環境藝術)。
2.由于教育部專業名稱調整及高校自設專業的影響,難以列舉所有專業名稱。如專業名稱不在本表內的,可由考生提供學校專業課程設置、培養計劃等材料,按下列情況審核處理:
(1)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建筑學專業一致,可參照建筑學(工學)、建筑設計技術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2)多數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建筑學專業一致,可參照相近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3)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相近專業基本一致,可參照相近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考試類別 | 所學專業 | 學歷 | 取得學歷后從事建筑設計的最少時間 | 對應的最遲畢業年限 | |
二級注冊建筑師 | 本科及以上 | 建筑學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 | 2年 | 2015年 |
相近專業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 | 3年 | 2014年 | ||
專科 | 建筑設計技術(原建筑學、原建筑設計) | 畢業 | 3年 | 2014年 | |
相近專業 | 畢業 | 4年 | 2013年 | ||
中專 | 原建筑學、原建筑設計技術、原建筑設計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 | 5年 | 2012年 |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 | 7年 | 2010年 | |||
相近專業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 | 8年 | 2009年 |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7年 | |||
原建筑學、原建筑設計技術、原建筑設計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 8年 | 2009年 | ||
相近專業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7年 | ||
一、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按上述要求執行;2、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相關業務3年(含3年)以上;3、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2)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以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二、考試大綱及成績有效期。2017年全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科目及成績有效期等保持不變,暫停考試的年份(2015年和2016年)不計入成績有效期。三、考試用書。全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使用的規范、標準及部門規章見《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考試書目內容的通知》(注建〔2004〕6號)。 |
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2004年版)、《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版)等相關規定,“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為城鄉規劃(原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風景園林、環境設計(原環境藝術、原環境藝術設計);專科為城鎮規劃(原城鄉規劃)、建筑工程技術(原房屋建筑工程)、園林工程技術(原風景園林)、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原建筑裝飾技術)、環境藝術設計(原環境藝術);中專為建筑裝飾、建筑工程施工(原工業與民用建筑)、城鎮建設、古建筑修繕與仿建(原古建筑營造與修繕)。
2.由于教育部專業名稱調整及高校自設專業的影響,難以列舉所有專業名稱。如專業名稱不在本表內的,可由考生提供學校專業課程設置、培養計劃等材料,按下列情況審核處理:
(1)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建筑學專業一致,可參照建筑學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2)多數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建筑學專業一致,可參照相近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3)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相近專業基本一致,可參照相近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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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