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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冊建筑師考試介紹

發表時間:2014/5/12 13:04: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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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冊建筑師考試報考指南
     
考試簡介
 注冊建筑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國家對從事人類生活與生產服務的各種民用與工業房屋及群體的綜合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建筑修復、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構筑物的設計,從事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建筑物調查與鑒定,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實施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制度。 注冊建筑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筑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的人員。
專業劃分

注冊建筑師級別分一級建筑師二級建筑師
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建設部與國家人事部共同組織,考試采用滾動管理,共設9個科目,單科滾動周期為8年。北京地區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注冊工作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實施。 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持有有效期的《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即具有申請注冊的資格,未經注冊,不得稱為注冊建筑師,不得執行注冊建筑師業務。一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工作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建筑設計范圍只限于承擔國家規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級分級標準三級(含三級)以下項目;五級以下項目,允許非注冊建筑師進行設計。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工作由北京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制度規定

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 國家實行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2、 注冊建筑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業。
3、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筑設計單位。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由建筑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報名時間

預計2020年注冊建筑師報名時間2020年2月份開始。>>>>各地2019年注冊建筑師考試報名時間

報考條件

一級注冊建筑師
1.參加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下表所列)

專業 學位或學歷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建筑學
建筑設計
本科及以上 建筑學碩士或以上畢業 2年
建筑學學士 3年
五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5年
四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7年
專科 三年制畢業 9年
兩年制畢業
10年
城市規劃
城鄉規劃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風景園林
建筑裝飾技術
本科及以上 工學博士畢業 2年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6年
五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7年
四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8年
專科 三年制畢業 10年
兩年制畢業 11年

其它工科

本科及以上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7年
五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8年
四年制工學學士畢業 9年



2.不具備規定學歷新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從事建筑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綜合性中型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一項。
說明:“民用建筑設計”、“其他類型建筑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
3.職業實踐要求:
按照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標準,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完成不少于700個單元的職業實踐訓練。報考人員待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后,在領取資格證書時需提供本人首次報名當年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以供審查。

二級注冊建筑師
1.參加全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全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專業 學位或學歷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中專
(不含職業中專)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四年制畢業 (含高中起點三年制) 5年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三年制畢業 (含高中起點二年制)
7年
 相近專業 四年制畢業 (含高中起點三年制) 8年
 相近專業 三年制畢業 (含高中起點二年制) 10年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8年
相近專業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10年
大專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畢業 3年
相近專業 畢業 4年
本科
及以上
建筑學 大學本科 (含以上)畢業 2年
相近專業 大學本科 (含以上)畢業 3年

2.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含3年)以上人員,可以報考。
3.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他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
以前未參加上述考試的擬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確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
考試報名提交材料
1.考試報名表及報名信息卡(必須貼黑白照片);
2.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從事職業年限證明;
4.匯總表及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注意事項

 一、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需自備的用具

1.作圖科目:

(1)計算器

(2)三角尺

(3)丁字尺(或一字尺)

(4)繪圖筆(墨線制圖)

(5)鉛筆、橡皮、訂書器、建筑模板等作圖必備物品。

2.非作圖科目:鋼筆、2B鉛筆、橡皮。

二、試題類型及答題方式

考試試題分為作圖題與非作圖題兩種類型。作圖題須在指定的作圖紙上作答;非作圖題須在專門用機器評卷的答題卡上作答;在試卷上作答無效。

三、使用答題卡方法

1.非作圖的答題卡是通過機器進行識別的,不規范及錯誤的填涂或修改處未擦干凈都可能影響考試成績,因此請參考人員考試時嚴格按要求填涂答題卡。如有疑問,請在考試前向考試辦公室詢問,考試時不再解答。

2.拿到答題卡后,應先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姓名欄空白處填寫姓名漢字;在身份證號和考號空白格分別填寫身份證號和考號阿拉伯數字,一格一個數字;然后用2B鉛筆涂黑準考號數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考試科目已列出,只需涂黑所選項對應的信息框。

嚴禁用各種彩色筆或碳筆條代替2B鉛筆。

3.考試正式開始后,認真閱讀試題,找出準確答案,然后在答題卡相應題號下用2B鉛筆涂黑所選答案項的信息點,一定要看清答題卡上題號的排列順序再涂選項,不要錯位也不要多涂或漏涂。

4.填涂技巧:為保證光電閱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涂的信息點,填涂時要用鉛筆橫向填涂數筆,黑度以蓋滿信息點框為準。

5.最后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錯誤,請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

四、注意事項

1.考生進入考場,必須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及準考證;兩證缺一者,不得參加考試,臨時身份證無效。

2.拿到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答題卡有無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刻向監考人員提出更換。

3.答題過程中,不要卷折、弄臟、弄破答題卡,否則,機器會造成誤判,影響考試成績。

4.不允許在答題卡的背面答題、涂寫成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題卡正面作任何標記,否則,答題卡無效。

5.考試結束后,試卷及草稿紙不得帶出場外,違反者成績無效;并取消次年報考資格。

6、一級注冊建筑師作圖題考試時間為全天12小時,二級注冊建筑師的作圖題考試時間為全天10小時,按考場紀律規定,中途不允許離開考場吃中餐,請各位考生在考前自備中餐帶入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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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流程

 報名流程

(一)網上報名(二)專業資格審查(三)報名確認

注:各地的報名程序或有不同,應以當地報名通知中公布的為準!

考試時間

注冊建筑師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和二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建筑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每年進行一次。遇特殊情況,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可調整該年度考試次數。 注冊建筑師考試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統一部署,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預計2020年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日期:2020年5月9、10、16、17日

預計2020年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日期:2020年5月9、10日

考試科目

一級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建筑設計(知識)》、《建筑結構》、《建筑物理與設備》、《建筑材料與構造》、《建筑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建筑方案設計(作圖);》、《建筑技術設計(作圖)》、《場地設計(作圖)》 。

二級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建筑設計(作圖)》、《建筑構造與詳圖(作圖)》、《建筑結構與設備》、《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成績管理
注冊建筑師考試成績查詢一般為考后3個月,各地人事考試中心在收到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合格標準文件后,再發布查詢考試成績的時間和辦法,成績查詢方式一般為網上查詢或者電話查詢,考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查詢方式。
合格標準

2020注冊建筑師合格標準尚未公布,請參考往年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如下:

領取時間

自2008年起,符合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8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符合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注冊建筑師考試注冊信息
注冊證書

第十三條 注冊建筑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頒發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的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審查結果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內。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畢。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法制定。

第十六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筑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筑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建筑師由于辦理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等原因,在領取新執業印章時,應當將原執業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建筑師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 (二)只受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三)近三年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五)沒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條 初始注冊者可以自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五)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六)相應的業績證明; (七)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注冊建筑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二年。注冊建筑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二年。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注冊建筑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準予延續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五)在辦理變更注冊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筑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六)受吊銷注冊建筑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七)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注冊建筑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回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筑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筑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筑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四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重新具備注冊條件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院)從事教學、科研并具有注冊建筑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從事建筑設計,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設計單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工作期間,允許申請注冊。獲準注冊的人員,在本校(院)所屬建筑設計單位連續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教育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筑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或者污損的原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十日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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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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