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造師注冊實施細則
一、注冊管理體制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一、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境內一、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省建設廳)為全省建造師注冊管理機關。負責一級建造師的注冊初審、二級建造師的注冊審批工作。市州建委(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二級建造師的注冊受理、二級建造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二、 申請注冊專業
第四條 建造師申請注冊專業如下:
(一)一級建造師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二)二級建造師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下述專業申請注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已經核發的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如是土木部分內容的應選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如是機電部分內容的應選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三、注冊申報條件、程序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申請人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設局)提出注冊申請,報省建設廳初審或審批。
第六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初始注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
(一)初始注冊條件
1.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2. 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
3. 考試報名條件應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第十條或《吉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吉人聯字[2005]80號)第七條規定的相應條件;
4.享受相應科目免試者,應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第七條或《吉林省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吉人聯字[2005]80號)第八條規定的一、二級建造師免試條件;
5. 逾期未申請注冊者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冊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
(2)《企業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
(3)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5)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為了核查考試人員及部分科目免試人員的條件,要求同時提交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申請人的職稱證書、部分科目免試人員情況表、企業出具的從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匯總表(注: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匯總表均由企業統一填寫)、材料附件和相關材料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復印件合訂材料,相關材料包括職稱證書、從事施工管理年限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匯總表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相關材料一式二份。
2、二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2-1-1);
(2)《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1-2);
(3)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職稱證書、部分科目免試人員情況表、企業出具的從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證明材料和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5)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匯總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匯總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八條 延續注冊
(一)延續注冊條件
1.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
2.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二)延續注冊申請時間及有效期
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三)延續注冊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一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1);
(2)《企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2);
(3)原注冊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和執業印章;
(4)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匯總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匯總表各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2、二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2-1);
(2)《企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2-2);
(3)原注冊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和執業印章;
(4)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匯總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匯總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九條 變更注冊
(一)變更注冊條件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二)變更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后,有效期執行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三)變更注冊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一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3-1);
(2)原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和執業印章;
(3)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工作調動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4) 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的原件及復印件;
(5)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 《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2-3-1);
(2)原注冊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和執業印章;
(3) 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工作調動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4) 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的原件及復印件;
(5) 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5)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條 增項注冊
(一)增項注冊條件
1.注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
2.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的學習證明。
(二)增項注冊有效期
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三)增項注冊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一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4-1);
(2)《企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4-2);
(3)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和執業印章;
(5)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
2、二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2-4-1);
(2)《企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4-2);
(3)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注冊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和執業印章;
(5)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注銷注冊
(一)注銷注冊條件
注冊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注銷手續。
1.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2.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3.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4.受到刑事處罰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二)注銷注冊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一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5-1);
(2)注冊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和執業印章;
(3)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 《 二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2-5-1);
(2)注冊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和執業印章;
(3)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二條 重新注冊
(一)重新注冊條件
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二)重新注冊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6-1);
(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為了核查考試人員及部分科目免試人員的條件,要求同時提交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申請人的職稱證書、部分科目免試人員情況表、企業出具的從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材料附件和相關材料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復印件合訂材料,相關材料包括職稱證書、從事施工管理年限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一式四份,材料附件一式三份,相關材料一式二份。
2、二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2-6-1);
(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從事施工管理年限的證明材料和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4)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4)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三份。
第十三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一)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條件
注冊建造師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直接向省建設廳申請補辦。
(二)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2)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2-7-1);
(2)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四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一)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條件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直接向省建設廳申請更換。
(二)提交材料
1、一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2)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印章。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2、二級建造師提交材料
(1)《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2-7-1);
(2)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材料附件組成。材料附件包括(2)、(3)的復印件合訂材料。提交申請表和材料附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五條 注冊申報程序
(一)填報方式
1、一級建造師填報方式
一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當在中國建造師網(www.coc.gov.cn)上進行填報,網上申報成功后自動生成打印所需的《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企業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一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1)、《企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2)、《一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3-1);《一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4-1)、《企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4-2)、《一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5-1)、《一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6-1)、《企業一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6-2)、《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申請人將注冊對應的表格填報、打印,同時將填報后所形成的電子文檔發送到規定的信箱里。
2、二級建造師填報方式
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申請人應在省建設廳網站→建筑管理→注冊執業→表格下載→《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2-1-1)、《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1-2)、《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附表2-2-1)、《企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2-2)、《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表2-3-1)、《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附表2-4-1)、《企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4-2)、《二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附表2-5-1)、《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附表2-6-1)、《企業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匯總表》(附表2-6-2)、《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2-7-1)。
申請人將注冊對應的表格填報、打印,同時將填報后所形成的電子文檔發送到規定的信箱里。全省二級建造師管理系統建成后直接在網上申報。
(二)受理方式
1、聘用企業將申報材料報送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設局)建工處(科);
2、市州建委(建設局)建工處(科)將企業報送的材料匯總上報到省政務大廳建設廳窗口,統一受理;
3、申報材料受理后,由省建設廳建筑管理處統一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核業績及相關材料;
4、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由省建設廳直接受理并辦理。
(三)受理時間
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集中受理,每年集中注冊4次,一般情況下注冊時間統一安排在1月、4月、7月、10月的第二周。
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隨時受理。
(四)辦理時限
一級建造師注冊辦理時限依據《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5日內辦結。
對申請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市州建委(建設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日內完成注冊初審工作;省建設廳收到初審意見后,20日內完成注冊審批工作,審批結果向社會公告。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
第十六條 注冊申報材料編制要求
1、一級建造師注冊申報材料
一級建造師注冊申請表和匯總表在中國建造師網(www.coc.gov.cn)打印,不得自行制表。
2、二級建造師注冊申報材料
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表和匯總表在省建設廳網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載,不得自行制表。
3、《材料附件》、《相關材料》一律用A4紙復印裝訂成冊,封面用150克深藍色皮紋紙平裝,不加裝塑料面膜,首頁內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樣式要求見附件)。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市州建委(建設局)按照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的有關規定,受理一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時,對注冊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受理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四、初審和審批
第十九條 建造師注冊初審和審批程序
(一)一級建造師初審程序
1、市州建委(建設局)建工處(科)受理注冊申請,匯總后上報到省政務大廳建設廳窗口,統一受理;
2、由省建設廳建筑管理處統一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核申報材料;
3、將合格人員上報主管廳長簽字批準;
4、上報建設部審批;
5、在省政務大廳建設廳窗口統一發放注冊證書。
(二)二級建造師審批程序
1、市州建委(建設局)建管處(科)受理注冊申請,并對申報材料初審;
2、將初審合格人員匯總后上報到省政務大廳建設廳窗口,統一受理;
3、由省建設廳建筑管理處統一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核申報材料,提出審批合格人員名單;
4、將合格人員名單上報主管廳長簽字批準;
5、由建設廳建筑管理處將二級建造師注冊合格人員錄入建造師數據庫;
6、在省政務大廳建設廳窗口統一發放注冊證書。
第二十條、市州建委(建設局)對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按規定填寫初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省建設廳受建設部委托,辦理一級建造師的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相關工作,按照《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一、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相關事宜執行《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二級建造師注冊后,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省建設廳建管處交回原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省建設廳負責證書銷毀并報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造師申請注冊所用附件(附表),統一在省建設廳網站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執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和《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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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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