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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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 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 初始注冊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
變更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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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 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初始注冊期滿 變更注冊條件: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
延續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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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周期 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初始注冊期滿 延續注冊條件: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 |
增項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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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增加專業考試合格后 增項注冊條件: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
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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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不予注冊條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
注銷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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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注銷注冊條件: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
撤銷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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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撤銷注冊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
各省注冊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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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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