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報名各地正在進行,2013年廣西物業管理師考試報名時間為2013年7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5日下午17∶00止;審核時間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25日;繳費時間為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25日;準考證打印時間2013年8月31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9月8日下午14∶30止。 | |||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關于做好2013年度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6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為做好2013年度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3年9月7日
上午09︰00-11︰30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
下午14︰00-16︰30物業經營管理
2013年9月8日
上午09︰00-11︰30物業管理綜合能力
下午14︰00-17︰00物業管理實務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國人部發〔2005〕95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按照《關于2010年舉行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49號)的規定,自2012年度起停止級別3(免一科)的報考,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
三、報考程序
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填報、現場資格審核和現場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考程序,方為報考成功。
(一)網上填報
1.填報時間。報考人員于2013年7月15日上午9∶00起至2013年7月25日下午17∶00止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填報個人報考信息,并用A4紙打印《報名表》。
2.填報流程。首次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白底jpg格式電子證件照片(寬190×高233像素,30KB以下),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非首次報考人員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報名系統填寫《2013年度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報名表》。在表中只能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修改。
(二)現場資格審核
1.全區報考人員全部到南寧辦理現場資格審核,審核時間: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25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審核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院業務服務窗口。
2.現場資格審核提供材料。
(1)首次報考人員需提交《報名表》1份,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證明1份(樣式見附件),身份證、學歷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原件現場核驗后退回)。
(2)首次報考符合免試2個科目的報考人員,還須提供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受聘擔任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證書及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3)續考人員須提供《報名表》1份及往年的準考證,若不能提供則按首次報考提供材料。
3.報考人所提供的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上,均需加蓋工作單位的公章方為有效。
4.請報考人員將報考材料交給本人所在工作單位進行資格初審,在《報名表》的相應欄目內簽署審查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現場繳納報名考試費
1.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在資格審核現場繳納報名考試費。現場收費工作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2.繳費時間。2013年7月22日至2013年7月25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
3.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廣西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桂價費字〔2009〕304號)的規定收取,即每人每科70元。考試費用請在辦理資格審查確認手續時一次交清。
(四)報考要求
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
報考人員于2013年8月31日上午10∶00起至2013年9月8日下午14∶30止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無照片或自貼照片無效)。
五、試題類型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設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客觀題)、物業經營管理(客觀題)、物業管理綜合能力(主客觀混合)和物業管理實務(主客觀混合)4個科目。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應試人員應考時,考試用具只能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二)考試時應試人員必須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三)應試人員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四)應試人員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七、考場設置
本次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考場設在南寧,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八、成績管理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分為考全科、免二科2個級別。參加4個科目(級別為考全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免二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三個月后考生可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或通過撥打中國電信號碼百事通電話(114 服務熱線或118114 服務熱線)語音查詢自己的成績,不收取信息費。咨詢電話:0771-5505211。
(二)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0771-5595807。
十、咨詢電話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0771-5505211(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十一、考試教材
為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報名參加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的人員可采用網絡化培訓模式,根據自己的專業情況,選擇一門或多門參加培訓,培訓采取個人自學、觀看網絡視頻的方式進行。參加培訓考生登陸機構網站進行報名(培訓機構及聽課流程詳見附件)。本站提供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網絡課程免費試聽,歡迎聽課。
除統一采取網絡化培訓形式外,或將采用現場面授(定點定時)的方式進行培訓,具體方案另行通知。咨詢:010-53688886 傳真:010-63737385
考試教材購買與報名工作可同時進行,考生可根據自愿的原則訂購。為確保考生快速購買到正版考試用書,考生可采取到專業網站網上訂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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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文件摘選)
2.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證明
3. 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國人部發〔2005〕95號)
附件1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文件摘選)
按照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國人部發〔2005〕95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摘要如下: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2.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3.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4.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5.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6.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7.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附件2
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證明
茲有 同志,性別: ,身份證號碼: ,參加工作滿 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 年。
經查,該同志在我單位工作期間,能夠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無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關于印發《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房地產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現將《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申報表
2.物業管理資格認定考試合格人員情況匯總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行為,提高物業管理專業管理人員素質,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物業管理企業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物業管理師英文譯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條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物業管理師職業準入制度的實施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物業管理師職業準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建立并管理考試試題庫等工作。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會同建設部研究確定合格標準,并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事部、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自收回《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建設部為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并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注冊所在省的注冊審查機構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注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注冊審查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注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構審批。
注冊審批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注冊申請人,并核發《注冊證》。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物業管理師的執業憑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注冊者,可以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必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物業管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失效。
第二十二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審批機構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或者聘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人或聘用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向當地注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注冊審批機構核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五)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六)造成物業管理項目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
(九)聘用單位破產的;
(十)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撤銷注冊,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六條 注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不予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開展執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應當由物業管理師擔任。物業管理師只能在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掌握物業管理、建筑工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專業知識;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
(三)能夠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四)具有豐富的物業管理實踐經驗。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師的執業范圍: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方案;
(二)審定并監督執行物業管理財務預算;
(三)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有關資料;
(四)負責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項目管理中的關鍵性文件,必須由物業管理師簽字后實施,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誠實守信,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應當不少于40學時。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在本規定發布之日前,長期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物業管理實踐經驗,并符合考試認定條件的專業管理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辦法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
第三十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物業管理相關實踐年限證明。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內容、物業管理企業配備物業管理師數量和注冊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在實施物業管理師制度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管理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和《物業經營管理》。
第三條 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均為2.5小時,《物業管理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準。
第九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批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審題與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
一、認定考試申報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擔任物業管理項目經理或物業管理項目管理處主任及以上職務滿5年,管理過2個以上物業管理項目,管理面積達到20萬平方米,管理業績良好,取得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經理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和(二)中各一項的在職在編人員,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5年。
2、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
3、具有中專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5年。
(二)專業水平與業績
1、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刊號(ISSN)的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物業管理專業論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物業管理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30000字以上)。
3、獲得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5名)。
二、認定考試組織
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并成立“全國物業管理師認定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負責認定考試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事廳、建設廳和直轄市人事局、房地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認定考試管理工作。
三、認定考試方式
(一)認定考試采取全國統一組織、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二)認定考試科目為《物業管理實務》。考試主要考察物業管理專業工作的實際能力。
(三)認定考試合格標準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研究確定。
四、認定考試申報材料
(一)《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申報表》(附件1)一式兩份;
(二)學歷或學位證書、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管理企業經理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獲獎證書、擔任項目負責人任命文件和論文、專著封面及內容說明的復印件。
(三)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和管理業績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張。
五、認定考試程序
(一)符合認定考試條件的人員,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經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復審合格后,由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考務機構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
(三)參加認定考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四)認定考試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部門將認定考試人員申報材料、考試信息軟盤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合格人員情況匯總表》(附件2)一并報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
(五)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申報人員材料和考試人員成績進行審核,將審核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建設部、人事部審批后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認定考試的申請人,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管理部門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六、認定考試有關要求
(一)各地應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告。認定考試申請材料上報和考試時間及各環節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查和復審工作。凡不認真把關和弄虛作假的,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各地區在審查、復審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印章,并承擔相關責任。
(四)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考務各環節工作,應按照《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五)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公示網站為:中國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站(http://www.ecpmi.org.cn)。
附件:2013年物業管理師考試教材及考試用書購買流程及配送方式
附件:培訓機構及聽課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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