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注冊管理 第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建設部為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并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注冊所在省的注冊審查機構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注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注冊審查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注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構審批。 注冊審批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注冊申請人,并核發《注冊證》。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物業管理師的執業憑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注冊者,可以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必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物業管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失效。 第二十二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審批機構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或者聘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人或聘用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向當地注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注冊審批機構核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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