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建設廳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建管字[2008]30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我廳制定了《廣東省建設廳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東省建設廳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廣東省建設廳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廳為本省二級建造師的注冊機關,負責二級建造師注冊審批工作,核發由建設部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并在核發證書后30日內報建設部備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級建造師注冊情況。
第四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注冊前,應當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 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和重新注冊。其中,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的申請及材料報送程序如下:
(一)填報申請材料
申請人在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網站上填報申請表,并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
聘用企業在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網站上核實申請表無誤后,上傳和打印個人申請表及企業申請匯總表,整理、裝訂和集中上報所有書面申請材料。
(二)接收申請材料
廣東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接收中央直屬駐粵企業、省屬企業上報的書面申請材料;地級及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企業上報的書面申請材料。以上部門統稱為申請材料接收部門。
(三)核驗申請材料
1.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材料接收部門要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核驗,查驗注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經核驗后退回。
2.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材料不齊全的,申請材料接收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告知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否則當即退回。
3.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材料不齊全,被當即退回的,接收材料部門應在《企業申請匯總表》上注明。
(四)報批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接收部門向注冊機關報批下列申請材料:
1.經核驗的申請人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合同復印件合訂本一份(按每個申請人單獨裝訂);
2.企業申請匯總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地區匯總裝訂,另一份附于每個企業的申請材料中。
第六條 初始注冊
(一)申請人自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應當提供相應專業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符合建設部關于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規定。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二)申請初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聘用企業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條款規定相同),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4.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七條 延續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原注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變更注冊
(一)在注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注冊。變更注冊后,原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1.執業企業變更的;
2.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
3.二級建造師姓名變更的。
(二)申請變更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二級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3.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2)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3)新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4.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
5.二級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第九條 增項注冊
二級建造師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注冊。
(一)申請增項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二級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3.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4.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
(二)準予增項注冊后,原專業注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第十條 注銷注冊
(一)二級建造師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請人或其聘用企業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冊機關申請。
1.《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3.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應當辦理注銷注冊的二級建造師及所在企業,須及時申辦注銷注冊手續;違反本規定未申辦注銷注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
第十一條 重新注冊
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申請重新注冊。申請重新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聘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二級建造師因遺失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直接向注冊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補辦:
(一)《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省級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三條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直接向注冊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換:
(一)《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十四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礦山工程的按礦業工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冶煉工程的,可選礦業工程或機電工程之中的一個專業申請注冊;資格證書所注專業為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的,按機電工程專業申請注冊。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注冊企業要求的;
(三)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注冊的;
(四)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五)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較大或以上質量安全事故,且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六)未達到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七)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八)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九)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對申請初始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增項注冊的,注冊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注冊條件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結論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對申請變更注冊、注銷注冊和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注冊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銷毀更換收回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跨省變更的,由二級建造師提出變更申請,經原注冊所在地注冊機關同意后,由本省注冊機關審查辦理。
第十八條 具有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二級建造師注冊后,在領取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時,應當同時向注冊機關交回原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注冊機關負責證書銷毀,并將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銷毀情況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九條 執業印章的收費按省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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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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