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的主要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投融資服務的提供者,為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提供專業化的中介服務,如證券經紀、投資咨詢、保薦與承銷等;另一方面,證券公司本身也是證券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及直接投資業務等。
下面一起了解證券公司八大主要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具體包括:
(1)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2)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并、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
(3)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
(4)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
(5)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6)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具證券供其賣出證券的業務。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為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資金買證券叫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證券賣出為融券交易。
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
目前,我國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債券及權證等證券,在交易所以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為主。
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 (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和企業債券,以及經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發行并在境內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證券承銷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后者為余額包銷。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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