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5年 |
建筑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2015年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 2015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4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2015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2015年 | ||
專科畢業 | 1年 | 2014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1年 | 2014年 |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
專
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12年 | 6年 | 1991年 |
建筑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12年 | Ⅱ類人員中 |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2011年 | 8年 | 1989年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10年 | 9年 | 1988年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11年 | 8年 | 1989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10年 | 9年 | 1988年 | ||
專科畢業 | 7年 | 2009年 | 10年 | 1987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2008年 | 12年 | 1985年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類別 | 專 業 名 稱 | 學 歷 | 職業實踐 | 最遲畢業年限 |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2年 | 2014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3年 | 2013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4年 | 2012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6年 | 2010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7年 | 2009年 | |||
相近專業 | 建筑設計技術 | 本科及以上學歷 | 4年 | 2012年 | |
普通大專畢業 | 6年 | 2010年 | |||
成人大專畢業 | 7年 | 2009年 | |||
普通中專畢業 | 9年 | 2007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6年 | |||
不具備 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筑項目)不少于二項 | 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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