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安全總監任職條件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咨詢
廳長您好: 寧夏下發了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中對于安全總監的任職條件(六)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文件中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是通過考試注冊到從業單位還是僅僅通過考試即可(沒有在從業單位注冊),新安全生產法中也是說取得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但是未明確是否注冊在從業單位,如果在單位任職安全總監而沒有注冊在從業單位是否屬于違法行為,安全總監屬于重要崗位,不注冊到用人單位如何執業,有些企業人事部門不專業,聘用的安全總監僅僅是通過了考試資格或者就不在本單位注冊,而且從其他行業轉到該行業的不具備從業資質,從根本上講就不具備在企業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條件,這種隱患除了監管部門能查到,在企業屬于總監級別下級無法舉報(怕打擊報復),上級了解是否具備任職條件,這類重大隱患如何解決?雖然文件下發了,但是如何強制執行。期盼您的答復。謝謝 另外,如果具備條件,多長時間內注冊到單位屬于正常流程,錯過時間就屬于違法行為。
【回復部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感謝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關注!現對您提出的問題作如下答復:
1.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明確,“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作為安全總監任職的條件之一,并非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即可任職安全總監。
2.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員不僅限于安全總監。
3.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4. 界定某一行為是否違法應視具體情形而定。根據自治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您在來信中提到的“如果在單位任職安全總監而沒有注冊在從業單位是否屬于違法行為,安全總監屬于重要崗位,不注冊到用人單位如何執業,有些企業人事部門不專業,聘用的安全總監僅僅是通過了考試資格或者就不在本單位注冊,而且從其他行業轉到該行業的不具備從業資質”等問題,應列舉具體事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義務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
原文:
http://nxyjglt.nx.gov.cn/detail.html?metadataId=1014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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