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考試
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35號)文件精神,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證書。
一、實施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科目介紹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包括基礎上和基礎下兩部分內容;專業考試包括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個科目,專業知識分為專業知識上和專業知識下兩部分內容,專業案例分為專業案例上和專業案例下兩部分內容。
三、報名條件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⒈取得(指勘查技術與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下同)或相近專業(指地質勘探、環境工程、工程力學專業,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⒉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⒊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⒈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
⒉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
⒊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⒋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
⒌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⒈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
⒉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
⒊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⒋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⒌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2年。
⒍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9年。
⒎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巖土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專業對照表
執業范圍 |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巖土工程 | 本專業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巖土工程 結構工程 地下工程 隧道工程 工業與民用建筑 地震工程 防災減災工程 城鎮建設 道路工程 鐵道工程 鐵路與城市道路工程 礦井建設 建筑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機場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 市政工程 機場工程 |
地質工程 | 地質工程 工程地質 | ||
地質學 | |||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地下建筑 城市地下鐵道 | ||
勘查技術與工程 | 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 勘查技術與工程 勘察工程 水文地質 應用地球物理 應用地球化學 | ||
地下水科學與工程 | 地下水科學與工程 | ||
水利水電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 水工結構工程 農業水利工程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水利水電工程建筑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 河川樞紐及水電站建筑 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 水工建筑力學 水利水電 水電站 水工結構 土木水利工程 | ||
巖土工程 | 本專業 | 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 | 橋梁工程 鐵道橋梁與隧道 |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整治)工程 水資源與海洋工程 航道與海岸工程 港口工程 |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 交通建設與裝備 |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陸地水文 水力學及河流海岸動力學 河流力學及治河工程 | ||
農業水利工程 | 農田水利工程 | ||
水務工程 | 水務工程 | ||
資源勘查工程 | 資源勘查工程 地質礦產勘查 煤田地質勘探 地球化學與勘查 勘查地球物理 礦場地質勘察 石油地質勘察 地球物理勘探礦產地質勘察 探礦工程 鉆掘工程 | ||
采礦工程 | 采礦工程 鉆井工程 | ||
礦物資源工程 | 能源與資源工程 資源勘查與開發 石油與天然氣地質勘查 礦場地球物理 礦物資源工程 | ||
相近專業 | 工程力學 | 工程力學 固體力學 工程結構分析 理論與應用力學 | |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沙漠治理 | ||
巖土工程 | 相近專業 | 石油工程 油氣儲運工程 | 石油工程 煤及煤層氣工程 油氣儲運工程 |
船舶與海洋工程 | 船舶與海洋工程 | ||
海洋工程與技術 海洋資源開發技術 | 海洋工程與技術 | ||
測繪工程 | 測繪工程 工程測量 | ||
海洋油氣工程 | 海洋油氣工程 | ||
遙感科學與技術 | 遙感科學與技術 |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 ||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 給排水工程 給水排水工程 | ||
工程管理 | 工程管理 | ||
環境工程 環境科學與工程 | 環境工程 環境監測 土地與環境 環境監察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礦山通風與安全工程 災害防治工程 防護工程 | ||
自然地理與資源環境 | 自然地理與資源環境 | ||
其它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注:表中“新專業名稱”指教育部2012年9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2012年9月《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專業名稱。
四、報名辦法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報考事項的,報考人員須以電子方式簽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考試組織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承諾為其辦理報名相關事項。未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或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報考事項的,報考人員應按報名地考試組織機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詳情請見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
考試報名實行網上報名、網上交費。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在中國人事考試網進行相關操作。報名前,須完成注冊、上傳照片等操作。報名時,須認真閱讀并知曉《報考須知》等有關內容,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名信息并完成交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通知。
五、成績和證書管理
參加基礎或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發布。
考試合格,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六、其他事項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
(考試具體信息請以考試通知或公告為準)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