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應試守則
為規范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應試行為,維護考場正常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應試人員應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核身份,并通過現場采像后,方可進入考場。
第二條 應試人員所在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以及考試的具體起訖時間等考試信息,以準考證所列內容為準。
第三條 應試人員應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內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后90分鐘內,應試人員不得交卷離開考場,否則按違規處理。
第四條 應試人員可攜帶必需的文具以及非立式、非發音、沒有記憶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進入考場。
第五條 應試人員不得攜帶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入考試座位,包括但不限于:手機和任何其他無線通訊、無線網絡設備;任何具有文字、圖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儲、采集、讀取、播放、傳輸功能的電子產品;書刊、筆記、紙張。前述物品已經帶入考場的,應主動交監考人員放于指定位置,其中電子設備電源應當處于關閉狀態。
第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文具,或者啟用反作弊設備實施電子信號偵測時,應試人員應當給予配合。
第七條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于桌面一角備查。
第八條 應試人員入座后,應當輸入本人準考證號,登錄考試機并確認考生信息。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未登錄考試機或者未確認考生信息的,視為缺考。
第九條 應試人員發現考試機無法正常登錄、考試機考試界面停止響應或者出現硬件故障,以及試卷分發錯誤的,可以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后詢問。對試題內容有疑問的,不得要求監考人員進行解釋。
第十條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應當按照考試機考試界面提示輸入答案。
第十一條 考試如有計算題,可使用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自帶的計算器,可以調用考試機考試界面提供的計算器,使用考場提供的演算草稿紙。
第十二條 應試人員應試時應遵守考試紀律:
(一)不得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二)不得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
(三)不得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
(四)不得交換草稿紙等物品;
(五)不得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毀壞考試機及其他考試設備;
(七)不得將答題卡或者演算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或者因個人原因使考試機不能正常運行,導致無法答題、考試時間延誤、考試數據丟失的,由考生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提前交卷的,應當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并驗收試卷、演算草稿紙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的應試人員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演算草稿紙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驗核并收齊后,有序離開考場。
第十六條 考試過程中發生偶發性或者突發性事件時應試人員應當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第十七條 考試過程中發生故障的,應試人員應遵守《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環境下故障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和《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稅務師職業資格評價與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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