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于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恢復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人事〔2017〕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注冊安全工程師已列入準入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和繼續教育工作自2017年10月31日起恢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業證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年5月27日(注冊工作暫停之日)至2017年10月30日(注冊工作恢復之日前1天)期間的,需重新注冊。自注冊工作恢復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重新注冊的,若執業單位未發生變化,僅需在注冊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免除提供繼續教育證明,也不必報送有關紙質申請材料;若執業單位發生變化,僅免除提供繼續教育證明。重新注冊終審通過后不再制發新執業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注冊終審機構將印有注冊記錄的專用標簽郵寄至各初審機構,申請人領取專用標簽后自行粘貼在所持執業證的注冊記錄頁中。
二、執業證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申請延續注冊的,免除提供繼續教育證明。
三、上述情況以外的注冊申請,均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對注冊工作暫停前,各初審機構已接收的申請材料,請予退回申請者本人。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30日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