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8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后資格預復核的通知
廣州市報名點考生,市直有關單位人事部門:
2018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的成績已于2018年8月27日公布,考生請登陸“中國人事考試網——成績查詢專欄”(http://www.cpta.com.cn)進行成績查詢。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資格考試報名初審考后復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號)的要求,按照各科目試卷總分的60%確定暫定合格標準分數線進行考后預復核工作。
根據廣東省人事考試局《關于2018年度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后資格預復核的通知》的要求與精神,現將有關資格審核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考后復核的時間、地點和全科成績上線人員名單
網上報名時選擇“廣州市”報名點的考生,請于2018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7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節假日除外)到廣州市小北路266號北秀大廈8樓廣州市人事考試中心提交資料。
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原建設部、原人事部《關于一九九五年全國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5〕222號)及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考核認定及報考規定的通知》(建注字〔1995〕第25號)執行。
(一)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
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滿足下表要求
專業 | 學位或學歷 | 取得學位或學歷后從事建筑設計的最少年限 | 對應的 最遲畢 業年限 | |
建筑學
建筑設計技術 (原建筑設計) | 本科 及 以上 | 建筑學碩士或以上畢業 | 2年 | 2016年 |
建筑學學士 | 3年 | 2015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5年 | 2013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11年 | ||
???/p> | 三年制畢業 | 9年 | 2009年 | |
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8年 | ||
相近專業 | 本科及 以上 | 工學博士 | 2年 | 2016年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6年 | 2012年 |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7年 | 2011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10年 | ||
專科 | 三年制畢業 | 10年 | 2008年 | |
二年制畢業 | 11年 | 2007年 | ||
其它工科 | 本科及 以上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 | 7年 | 2011年 |
五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8年 | 2010年 | ||
四年制工學士或畢業 | 9年 | 2009年 |
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2004年版)等相關規定,“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為城鄉規劃(原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風景園林、環境設計(原環境藝術、原環境藝術設計);專科為城鎮規劃(原城鄉規劃)、建筑工程技術(原房屋建筑工程)、園林工程技術(原風景園林)、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原建筑裝飾技術)、環境藝術設計(原環境藝術)。
2.由于教育部專業名稱調整及高校自設專業的影響,難以列舉所有專業名稱。如專業名稱不在本表內的,可由考生提供學校專業課程設置、培養計劃等材料,按下列情況審核處理:
(1)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建筑學專業一致,可參照建筑學(工學)、建筑設計技術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2)多數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建筑學專業一致,可參照相近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3)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相近專業基本一致,可參照相近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3.不具備上表規定學歷的報考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筑設計中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一項。
說明:“民用建筑設計”、“其它類型建筑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
4.職業實踐要求
按照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標準,報考人員應完成不少于700個單元的職業實踐訓練。報考人員應向考試資格審查部門提供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統一印制或個人下載打印的《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下載網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網址:www.pqrc.org.cn),以供審查。
(二)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首次報考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學歷及工作時間滿足下表要求
專業 | 學歷 | 取得學歷后從事建筑設計的 最少年限 | 對應的 最遲畢 業年限 | |
本科 及以上 | 建筑學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 | 2年 | 2016年 |
相近專業 | 大學本科(含以上)畢業 | 3年 | 2015年 | |
???/p> | 建筑設計技術(原建筑學、原建筑設計) | 畢業 | 3年 | 2015年 |
相近專業 | 畢業 | 4年 | 2014年 | |
中專 | 原建筑學、原建筑設計技術、原 建筑設計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 | 5年 | 2013年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 | 7年 | 2011年 | ||
相近專業 | 四年制(含高中起點三年制)畢業 | 8年 | 2010年 | |
三年制(含高中起點二年制)畢業 | 10年 | 2008年 | ||
原建筑學、原建筑設計技術、原 建筑設計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 8年 | 2010年 | |
相近專業 | 三年制成人中專畢業 | 10年 | 2008年 |
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版、2012年版)、《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2004年版)、《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版)等相關規定,“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為城鄉規劃(原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風景園林、環境設計(原環境藝術、原環境藝術設計);專科為城鎮規劃(原城鄉規劃)、建筑工程技術(原房屋建筑工程)、園林工程技術(原風景園林)、建筑裝飾工程技術(原建筑裝飾技術)、環境藝術設計(原環境藝術);中專為建筑裝飾、建筑工程施工(原工業與民用建筑)、城鎮建設、古建筑修繕與仿建(原古建筑營造與修繕)。
2.由于教育部專業名稱調整及高校自設專業的影響,難以列舉
所有專業名稱。如專業名稱不在本表內的,可由考生提供學校專業課程設置、培養計劃等材料,按下列情況審核處理:
(1)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建筑學專業一致,可參照建筑學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2)多數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建筑學專業一致,可參照相近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3)主干課程設置及學時與相近專業基本一致,可參照相近專業相關規定報考。
3.具有助理建筑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 年(含3年)以上;
4.不具備上表規定學歷的報考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3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四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在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實施之前,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筑設計小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中型項目不少于一項。
(三)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
(四)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允許臺灣地區居民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31號)規定,符合報考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可申請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具體要求見《關于臺灣地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注建〔2007〕2號)。
考后復核材料清單
1.《報名表》(此表要到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才有效)。
2.考生報考承諾書一份(附件3)。
3.工作簡歷表一份(考生從本網站上自行下載,用A4紙打印,簽名后經單位審核蓋章)(附件4)。
4.考生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在審核期限內,本人因事無法前來須委托他人送審的,要提交代辦委托書(附件5),并在之后一個月內,由本人前往送審點再次送審。
5.不具備學歷者還須提交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業績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6.《一級注冊建筑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考生可在www.pqrc.org.cn網站下載打印后填寫)。
以上所附材料復印件均使用A4紙。
五、注意事項
廣大考生一定要特別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國家規定,凡逾期未提交資料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逾期和資格審核未通過的人員將不予核發證書。
各市考試管理機構要認真審核資格條件,按期完成考后復核工作,并于9月25日前將此項考試的審核工作情況報告及合格人員統計表、不合格人員統計表加蓋公章報省人事考試局。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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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